关于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2009年 09月 27日 09:26:31 来源: 区政府办
南川府办发〔2009〕189号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年全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目标任务的通知》(渝府发〔2009〕4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和水环境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9〕38号)精神,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治理,创造宜居城镇环境,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范围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免缴。
在已建设垃圾收运系统的建制镇以及水江镇,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包括三泉镇、石墙镇、兴隆镇、大观镇、鸣玉镇、南平镇、黎香湖镇、水江镇等8个镇。水江镇要加快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在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成前,生活垃圾清运到北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其余建制镇在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时,开征生活垃圾处置费。
二、任务及标准
2009年,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40万元(详见附件2)。
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执行原南川市物价局、南川市财政局《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南川物价发〔2005〕46号)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1)。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对城镇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是保护三峡库区水环境,实现区域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是建设“宜居南川”、“健康南川”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镇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动员,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完成征收任务。
(二)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区财政局、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区物价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指导和督促。
区环保局要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项目的实施,做好配套建设,及时投入使用;协调北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按具体情况制订乡镇生活垃圾处置费用标准。
(三)及时开征,保证运行。2009年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的镇,要认真开展准备工作,自9月开始征收。同时,将征收范围内的生活垃圾清运到北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垃圾处理场按重量收取乡镇生活垃圾处置费。
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工作由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牵头负责。区市政园林局委托相关镇人民政府代收。具体征收方式,可委托供水、供气和光纤等单位代收。受委托单位提取的手续费不能超过征收额的5%。
各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5%以上。
(四)严格征收,加强管理。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前,须获得区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工作人员须持有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征收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每月按时填报统计业务报表。
各镇征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月缴入区财政专户。区财政全额返还各镇,专款用于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的运行和管理,严禁挪用。
附件:
1.重庆市南川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
2.2009年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目标任务
3.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人员统计表
4.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统计业务报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