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今日起实施
2010年 09月 01日 10:12:11 来源: 区新闻中心
从9月1日起,《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开始实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特殊、优先保护。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2010年7月23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生效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指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并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一些突出问题,比如校园安全、隐私保护、心理健康等,一一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中小学校200米范围内禁开网吧,青少年宫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留守儿童集中地建寄宿制学校,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同居,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制度,设立的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承担,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也作了保护。家长查看孩子聊天记录、手机短信都属于违法行为。条例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拆或者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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