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渝申请永久居留条件解读
2011年 08月 08日 15:02:42 来源: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一)投资类人员。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2、在中国西部地区合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3、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4、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二)任职类人员。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
1、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2、重点高等学校;
3、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4、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三)特殊类人员。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与投资者、任职者、特殊人员同时申请的配偶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
(五)夫妻团聚者。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5年、已在中国联系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亲子团聚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亲属投靠人员。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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