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重庆能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晓波 公民身份号码:5002**********7456
联系电话:15*******60
通讯地址:重庆市彭水县保家镇保家新街346号
被投诉人1: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
项目经办人:韦雨 联系电话:023-64562536
被投诉人2:重庆市汇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经办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023-71476559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2022年9月15日向投诉人做出的“南川区巩固脱贫成果花椒产业示范基地生物有机肥(项目编号:NCQ22A00037)”质疑回复,于2022年10月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核,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依法予以受理。为查清事实,我局查阅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投诉书、质疑函、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等资料,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规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 “第二篇项目技术需求二、采购货物技术参数及技术佐证资料2、登记菌种:投标产品所登记和使用的菌种为细黄霉菌或解淀粉芽孢杆菌。(提供农业农村部颁发的产品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3、适宜范围:投标产品所登记的适宜范围应包含花椒、柑橘、葡萄等大本科经济作物。(提供农业农村部颁发的产品登记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以上要求对有机肥中对菌种进行了限制并要求登记证上适宜作物必须包含花椒、柑橘、葡萄等木本科经济作物具有排斥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其他供应商。
二、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三、评标标准 3.商务部分(25%)服务能力(5分)投标单位人员及组件的服务团队,每提供一个副高级以上职称证书加2分,获得农业农村部二等奖以上者加2分,三等奖加1分,本项最高得5分”,利用服务人员职称和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货物质量保障及特情处置方案(15分)和培训方案(10分)分值合计25分,分值过高,没有细化,采用综合评分法会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技术、服务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四、招标文件中多个地方要求原件备查,是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二)降低政府采购市场交易成本。系统性加强采购人在邀请供应商、评审专家抽取、社会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选择等方面的自主权。精简供应商材料要求。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可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证明,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
被投诉人称:
关于投诉事项一:本项目是主要针对花椒作物采购的生物有机肥,生物有机肥种类众多,同时各类菌种侧重效果及对不同作物的效果有差异,而采购人需求的并非单一生物有机肥产品,而是能够针对花椒作物有更好效果的生物有机肥产品,因此采购人要求投标产品所登记和使用的菌种为细黄链霉菌或解淀粉芽孢杆菌属于合理要求。同时该项要求投标产品所登记的适宜范围应包含花椒、柑橘、葡萄等大本科经济作物。“花椒、柑橘、葡萄等”仅是作为示例,只要登记作物为大本科经济作物的即为符合本条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二:该项技术参数关系供应商对有机肥使用培训及效果保障和特殊情况处置能力,不属于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关于投诉事项三:本项目不是单一的货物采购项目,由于项目所采购产品要求分发至各使用单位(个人),所以本项目注重于产品的使用培训,同时有机肥的作用效果需要一定时间,所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货物质量保障及特情处置服务。综上所述,本次项目技术及服务标准不统一,各企业所生产的生物有机肥所含有效菌落数量不等,且本次项目还包含培训服务及质量保证措施等,各企业服务内容存在差异。因此适用综合评分法。
关于投诉事项四:本次项目设置原件备查,非原件必查,且所涉原件备查的证明材料不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重大违法行为记录、良好商业信誉、重大信用信息记录等”,无法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且经核实,并非所有检测报告都带有二维码可供核实。原件备查,仅是在投标人所投文件内容中证明材料不清晰、模糊无法查验的情况下提供原件查验。
经审查查明:南川区巩固脱贫成果花椒产业示范基地生物有机肥(项目编号:NCQ22A00037)采购预算为2000000元,由重庆市汇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2 年9月15日发布更正公告。受理投诉后,我局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于2022年10月10日发布了暂停公告,目前,该项目处于暂停状态。本投诉涉及“招标文件 第二篇项目技术需求二、采购货物技术参数及技术佐证资料 2和3”、“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 2.技术(质量)部分(55%)货物质量保障及特情处置方案评分标准”、“招标文件第四篇 资格审查及评标办法 三、评标标准3.商务部分(25%)评分标准”。
我局认为:
投诉事项一: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符合相关规定,且投诉人未提供登记菌种不同、适用作物不同的生物有机肥具同等功效的有效证明,因此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二:服务团队中服务人员的职称及获奖情况与服务人员的技术能力、服务水平密切相关,有助于实现项目目标,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三:本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包含货物和服务,且不属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本项目属性为货物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仅对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比,未对其他评审因素分值占比作限定,因此评分分值设置未违反相关规定。但是,货物质量保障及特情处置方案评审标准未细化和量化。
投诉事项四: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检测报告暂未实现部门信息共享,也并非所有检测报告均能通过网上查询,因此检测报告不属于须精简,禁止提供证件原件的材料。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一、二、四不成立,投诉事项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