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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3680/2024-00086 [ 发文字号 ] 南川财政监督〔2024〕33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采购与招标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12-18 [ 发布日期 ] 2024-12-26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采购人:重庆市南川隆化职业中学校

法定代表人:王贵红  校长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川区西城金佛大道259号

项目经办人:张老师 

联系电话:13*******23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汇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经办人:杨昊文

联系电话:18*******40

通讯地址:重庆市南川区金川路168号(汇昊招标代理)

中标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雱

授权代表:乔治

联系电话:17*******40

通讯地址: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关于“重庆市南川隆化职业中学校无人机操控与运营专业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号:NCQ24A00119)招标文件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予以依法受理,并对该项目采购人发送了《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对投诉人反映的招标文件问题及项目开展情况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采购人重庆市南川隆化职业中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汇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发布《重庆市南川隆化职业中学校无人机操控与运营专业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NCQ24A00119)》公开招标公告,项目名称:重庆市南川隆化职业中学校无人机操控与运营专业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NCQ24A00119);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3,200,000.00元。因本项目在公告期内收到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设置条款提出质疑,于2024年10月29日发布更正公告、2024年11月1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二、2024年11月11日发布采购更正公告三。2024年11月27日,在重庆市南川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完成开评标,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如下: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排序1)、鹰视(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排序2)、北京智翼创信科技有限公司(排序3)。2024年11月28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发布《重庆市南川隆化职业中学校无人机操控与运营专业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NCQ24A00119)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标人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3,196,800.00元。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2024年11月11日发布的(NCQ24A00119)采购更正公告三中,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二)理论培训教室(3)无人机操控显示平台(七)其他要求:▲1、产品整机应符合GB/T17626.2-2006相关标准的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2、产品整机应符合GB/T17626.5-2008相关标准的浪涌抗扰度试验,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3、产品整机应符合GB/T17626.4-2008相关标准的电瞬变快速脉冲群扰度试验,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经审查,第二篇项目技术(质量)需求引用的国家标准GB/T 17626.5-2008、GB/T 17626.2-2006、GB/T 17626.4-2008已经废止。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对项目技术需求相关的国家标准,未作处严格的查证,将废止的国家标准作为加分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上述事实有该项目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的《重庆市南川隆化职业中学校无人机操控与运营专业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NCQ24A00119)》的招标文件,《重庆市南川隆化职业中学校无人机操控与运营专业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NCQ24A00119)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在案佐证。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但引用已废止的国家标准作为评审因素的加分项,直接影响评标结果。鉴于该项目虽已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但尚未签订合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且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庆市南川隆化职业中学校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若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财政局或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送达回证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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