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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3680/2021-00341 [ 发文字号 ] 南川财政发〔2021〕38号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日期 ] 2021-05-18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级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罚没资产流失,现将《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资产〔2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制度、加强管理

执法机关负责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管理操作规范,规范业务流程和单据管理和健全物品保管制度,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财物管理履行主体责任。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应遵循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的原则。

二、罚没财物的处置

罚没财物处置(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按国家规定另行处置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同时根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后已经形成的罚没财物,尚未处置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移交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三、罚没收入的解缴

罚没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解缴入库,严禁截留。同时参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严肃追责。各执法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分别于每年531日和1215日前向区财政局报告罚没物品管理情况。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资产〔20217号)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2021517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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