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金融机构: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降低担保服务门槛,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对《重庆市南川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川财政发〔2020〕486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南川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川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
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1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19〕1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区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政策性功能定位,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我区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偿补偿资金来源包括市、区财政预算资金,代偿补偿资金产生的收益及追偿款项等。
第三条 代偿补偿资金适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我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三农”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单户贷款授信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担保的代偿补偿。代偿补偿资金支出范围不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个人购房或购车等消费提交的担保贷款业务,不包括对投资机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资产公司等机构的担保贷款业务。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等,包括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
第四条区财政局委托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作为“代偿补偿”托管机构。托管机构设立“代偿补偿”专户,实施封闭管理,并按规定拨付补偿资金等。
第五条 托管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及时跟踪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强化风险识别,加强风险管控。
第六条 代偿补偿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普惠高效、风险共担、依法合规”的原则,并实行绩效管理。
第二章 代偿补偿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区财政局是代偿补偿资金的主管部门,对代偿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代偿补偿资金的相关制度性文件;
(二)编制代偿补偿资金年度预算;
(三)审核、监督托管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与托管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对托管机构、合作银行进行年度考核;
(五)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托管机构受区财政局委托,对代偿补偿资金进行日常运营及管理,承担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日常运营及管理,对代偿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进行管理运营,不得用于股票、期货、房地产等高风险投资以及捐赠、赞助等支出;
(二)制定代偿补偿操作流程,对纳入代偿补偿资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审核及代偿补偿资金的划拨、回收;
(三)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库》、《不良贷款项目库》、《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库》、《不良贷款清偿项目库》等信息库;
(四)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对信用评级较低的金融机构不予纳入合作范围,并定期对合作机构的违约风险进行评价,建立出现合作机构评定下降、波动较大等情况的应对机制;
(五)及时处置不良贷款,并审核处置情况;
(六)负责风险补偿回收以及对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
核销,并做好回款和核销台账;
(七)负责建立和维护涉及代偿补偿的银行、企业名单不良贷款额度审核,保护客户信息安全;
(八)编制并报送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报告,按季度、年度及时向区财政局专题报告代偿补偿资金运营管理情况;
(九)遇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区财政局;
(十)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合作机构的条件与责任
第九条 托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规经营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二)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及重庆市、南川区政策规定,服务重庆市南川区经济发展;
(三)公司治理机制完善,有适应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专业队伍;
(四)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账务处理清晰、业务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能力强,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追偿及处理机制
(五)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级以上行政部门的处罚;
(六)坚守支小担保主业,逐步提高支小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支小业务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全部担保金额的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原则上不低于50%;逐步降低支小业务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第十条 纳入托管机构合作体系的银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规经营,贷款项目符合国家及重庆市政策规定,服务重庆经济发展;
(二)信贷审批流程规范,风险防控能力强,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适用的小微企业贷款产品;
(三)银行机构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综合控制贷款利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按照国办发〔2019〕6号文的要求,原则上承担不低于20%风险责任。
第十一条 纳入合作体系的银行的责任:
(一)负责项目的申报入库,将拟发放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担保贷款,向托管机构进行入库申报,经托管机构审核过后纳入代偿补偿范围,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勤勉尽责的履行贷前贷后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处置风险苗头;
(三)负责按规定申请代偿补偿资金,积极开展已补偿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资金按照规定比例和时限及时返还代偿补偿资金,并做好台账管理;
(四)负责对经尽责清收确定无法收回的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按规定及时办理核销;
(五)配合区财政局及托管机构做好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章 代偿补偿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纳入代偿补偿范围的融资担保贷款业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托管机构直接开展的担保贷款项目;
(二)贷款主体为小微企业、“三农”或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三)单户贷款风险本金损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四)贷款用途为生产经营;
(五)单笔担保贷款原担保费率不高于2%,银行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点,加点不超过250个基点。
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资金不予代偿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代偿补偿条件的;
(二)担保项目代偿系托管机构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代偿补偿资金的;
(三)已纳入其他中央、市级、区级贷款补偿政策范围的;
(四)银行等债权人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的。
第十四条 风险分担比例。
对托管机构合作开展的纳入代偿补偿范围的担保业务产生的风险本金损失,构建以“622”(托管机构60%、银行20%、代偿补偿资金20%)方式为主的分担机制。托管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后,按程序向代偿补偿资金进行补偿申报。
第十五条 托管机构当年的代偿率超过3%至5%的部分,代偿补偿资金按原比例的50%予以补偿;代偿率超过5%的部分,代偿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五章 代偿补偿的流程
第十六条 项目入库。托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确认该笔担保贷款是否属于代偿补偿范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所在地等信息初审工作。
第十七条 托管机构代偿。托管机构收到托管机构直保项目的代偿申请相关材料(即基础材料、借贷材料、催收材料、其他相关资料等)后,按规定做好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用其自有资金予以代偿,并按规定向代偿补偿资金进行补偿申报。
第十八条 代偿补偿资金的垫付。托管机构按月将已代偿的项目向区财政局进行报备申报,由代偿补偿资金按规定比例将资金垫付至托管机构。
第十九条审核及确认。区财政局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垫付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补偿金额,并根据审核结果与托管机构进行资金清算,超出补偿金额的垫付资金应按原渠道退还代偿补偿资金。
第二十条 追偿及返还。已申请代偿补偿的项目,合作机构应积极清收,有效处置,建设损失。鼓励采取提前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等市场化手段,加速代偿追偿。追偿会收款及时返还代偿补偿资金,滚动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清收已获得代偿补偿的贷款及处置对应的抵押资产收回的资金,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扣除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二)按该笔贷款前期风险承担比例返还代偿补偿资金、担保机构代偿资金、银行贷款资金;
(三)若还有剩下,则退还至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托管机构应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财金〔2017〕90号)等规定进行呆账核销,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原则上对逾期追收2年尚未收回部分应予以核销。对已核销的项目,应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统一管理。每年由区财政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抽查检查已获得代偿补偿或已核销的贷款清收和抵押物处置情况,以及收回资金的分配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代偿补偿资金的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中介机构对托管机构代偿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二十四条 托管机构负责代偿补偿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代偿补偿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履行代偿补偿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有关机构、单位申报代偿及代偿补偿时,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若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补偿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补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代偿补偿及普惠金融等扶持政策,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托管机构应在符合行业监管条件下,依法合规开展工作,并将资金托管操作管理细则报区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原政策同步废止,如遇国家及重庆市政策调整的,以补充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