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日期: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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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报指南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依据 | 备注 |
1 | 民政局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农村、城市低保家庭 | 从2023年9月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35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00元,实行差额救助。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3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2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特困人员家庭 | 从2023年9月起,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全护理)每人每月300元、二档(半护理)每人每月200元、三档(全自理)每人每月50元。特困人员丧葬费用按照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标准执行。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三条、第四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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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家庭 | (一)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1.A类:特困人员、孤儿; 2.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4.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结合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我区临时救助标准分别为: 1.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重特大(灾)伤害救助最高不超过3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3.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无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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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具有南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南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 每人每月200元 | 每月发放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5 |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资格条件: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同时,符合政策衔接规定,属于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人员。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每人每月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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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7〕75号 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8〕3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6 |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资格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同时,符合政策衔接规定,属于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人员。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7〕75号 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8〕3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7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询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
每人每月1405元 | 每月发放 | 每月月底前 |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 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20〕35号) 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 效 机 制 的 意见》(渝委办发〔2010〕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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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襄渝铁路矽肺病及伤残兵民工救济补助 | 襄渝铁路患矽肺病人员 | 一级矽肺病补助标准690元/人/月,二级矽肺病补助标准1240元/人/月 | 每月发放 | 每月月底前 | 根据《关于调整重庆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2〕63号),《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06〕189号),《区领导关于规范7012工程伤残民工有关待遇的请示(南川民文〔2020〕17号)的批示》(区领导批示抄告单216号),根据《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南川民发〔2022〕162号),《关于研究涉军人员邓立远信访问题会议纪要》(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第7期)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9 |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 | 所有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对象 |
(中秋,国庆,端午,五一,40元/人) (元旦,春节100元/人) | 此项补贴我区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对象自动享受,无需申报。 | 每个节气发放1次 | 每个节气发放 | (南川民文〔2016〕68号)、(南川财政文〔2016〕235号)以及领导批示回复确定。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10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 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 每人每年10000元 | 除7月、8月外,每月发放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20〕35 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11 | 农业农村委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加上上年(次)结转资金及乡镇申报核实的确认面积核算确定。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委根据本方案要求,将上年度结转资金19878.50元与当年预算资金57140000.00元一并纳入实施,按乡镇申报核实的确认面积核算出补贴标准为每亩116.8元。 | 每年一次 |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本年度发放时间为6月30日 |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 庆 市 南 川 区 财 政 局《关于印发2023年重庆市南川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川农委发〔2023〕94号 )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12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市统一农机购置补贴标准 | 一月一次 | 根据系统批次决定 | 《南川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13 | 种粮一次性补贴 | 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 根据市级下达的一次性补贴资金加上上年(次)结转资金及乡镇申报核实的确认面积核算确定。2023年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第一次)计划补贴资金4342682.25元,按乡镇申报核实后的确认面积核算补贴标准为每亩8.9元。 |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确定每年发放次数 |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本年度发放时间为5月28日 |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川财政发〔2023〕153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14 | 种粮大户补贴 | 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葫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 | 根据市级下达的文件确定补贴标准。(2023年暂未收到市级文件,无法确定) | 根据市级下达的文件确定每年补贴发放次数。 | 根据市级下达的文件确定补贴发放时间。(2023年暂未收到市级文件,无法确定) | 根据市级下达的文件出台相应补贴发放文件。(2023年暂未收到市级文件,无法确定) | 根据市级下达的文件确定是否通过一卡通发放。(2023年暂未收到市级文件,无法确定) | ||
15 | 水利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一年一次 | 每年4月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6〕97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16 | 林业局 | 第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退耕农户 | 20元/亩 | 每年一次 | 验收完成兑现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2〕129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17 | 第二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退耕农户、承包大户 | 300元/亩、100元/亩、400元/亩 | 每年一次 | 验收完成兑现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2〕129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18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 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 | 16元/亩 | 每年一次 | 12月底前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2〕129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渝财农〔2022〕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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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卫生健康委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 | 独女:每年1560元/人 独子、双女:每年1080元/人 |
一年一次 | 当年奖励扶助金原则上在当年8月31日前发放(特殊情况除外)。 |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2004年5月21日 二、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渝人口发〔2013〕27号)2013年11月11日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20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 死亡标准:每年12000元/人 伤残标准:每年9600元/人 |
全年分两次发放,每次发全年金额的一半。 | 原则上,第一次在3月31日前,第二次在9月30日前(特殊情况除外)。 |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2008年8月11日 二、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2013年11月11日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21 | 应急局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根据受灾情况进行一次性补助 | 根据灾后不定期发放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过渡期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根据受灾情况进行一次性补助 | 根据灾后不定期发放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根据受灾情况进行一次性补助 | 根据灾后不定期发放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 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 根据受灾情况进行一次性补助 | 根据灾后不定期发放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简易房、工棚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范围。 |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 根据受灾情况进行一次性补助 | 次年春节前 | 标准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程序按《重庆市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渝应急发〔2019〕79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自然灾害致使冬春期间存在口粮、衣被、饮水、取暖、医疗等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所给予的基本生活救助。 | 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 根据受灾情况进行一次性补助 | 次年春节前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渝应急发〔2019〕68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22 | 住建委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经镇街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 农村C级危房改造必须修缮加固,农村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拆除重建,少数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木质穿斗结构的房屋,可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 补贴按照C级0.9万元/户。D级及无房户按照3.5万元/户。 |
年/次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 | 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南川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南川住建委发〔2023〕6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23 | 发展改革委 | 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劳务报酬 | 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务工群众 | 项目乡镇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以工代赈项目务工人员劳务报酬,无需申报。 | 施工单位提供劳务报酬发放台账,乡镇、区发展改革委逐级审核 | 按月发放 | 按月发放 | 关于做好通过重庆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发放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振兴〔2023〕933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调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规定部分)的通知(渝财农〔2023〕80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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