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2024年)
日期: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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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民政局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农村、城市低保家庭 | 从2023年9月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35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00元,实行差额救助。 | 申请→镇街审查受理→调查核实→群众评议→镇街审核、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发放低保金(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3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2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特困人员家庭 | 从2023年9月起,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全护理)每人每月300元、二档(半护理)每人每月200元、三档(全自理)每人每月50元。特困人员丧葬费用按照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标准执行。 | 书面申请—信息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街道)集体评审—审核后公示—民政局随机抽查—集体评审—审批决定→发放特困金(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三条、第四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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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家庭 | (一)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1.A类:特困人员、孤儿; 2.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4.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结合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我区临时救助标准分别为: 1.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重特大(灾)伤害救助最高不超过3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3.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
(一)一般程序:申请受理→调查核实→镇街集体评审→张榜公示→镇街审核决定→区民政局审批→实施救助发放临时救助金(代发金融机构); (二)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无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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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具有南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南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 每人每月200元 | 申请(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收集资料并签署意见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补贴发放 | 每月发放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5 |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资格条件: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同时,符合政策衔接规定,属于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人员。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每人每月90元 | 申领程序: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区县民政局审定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7〕75号 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8〕3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6 |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资格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同时,符合政策衔接规定,属于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人员。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80元 | 申领程序: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区县民政局审定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7〕75号 2.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定管理规范》的通知(渝民发〔2018〕3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7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
每人每月1405元 | 申请(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收集资料并签署意见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补贴发放 | 每月发放 | 每月月底前 |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 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20〕35号) 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 效 机 制 的 意见》(渝委办发〔2010〕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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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襄渝铁路矽肺病及伤残兵民工救济补助 | 襄渝铁路患矽肺病人员 | 一级矽肺病补助标准690元/人/月,二级矽肺病补助标准1240元/人/月 | 申请→镇街审查受理→医院鉴定→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 每月发放 | 每月月底前 | 根据《关于调整重庆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2〕63号),《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06〕189号),《区领导关于规范7012工程伤残民工有关待遇的请示(南川民文〔2020〕17号)的批示》(区领导批示抄告单216号),根据《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南川民发〔2022〕162号),《关于研究涉军人员邓立远信访问题会议纪要》(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第7期)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9 |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 | 所有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对象 |
(中秋,国庆,端午,五一,40元/人) (元旦,春节100元/人) | 按节日当月的特困低保名单及时发放 | 每个节气发放1次 | 每个节气发放 | (南川民文〔2016〕68号)、(南川财政文〔2016〕235号)以及领导批示回复确定。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10 | 精减退职人员补助费 | 60年代精简退职享受救济人员生活救助 | 补助标准参照上年全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进行提高。 | 免审及享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11 | 养老保险事后补助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 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特困人员按照最低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对其余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的70%代缴。 | 免审及享 | 每年一次 | 8月31日前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8〕8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员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82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12 | 电费补贴 |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 |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每月每户减免电量电费按电量10度和我市居民用电第一档电价标准即每度0.52元折算。 | 免审及享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城乡困难家庭电量减免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200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13 | 农业农村委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加上上年(次)结转资金及乡镇申报核实的确认面积核算确定。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委根据本方案要求,将上年度结转资金153887.88元与当年预算资金57030000.00元一并纳入实施,按乡镇申报核实的确认面积核算出补贴标准为每亩118.2元。 | 村社提供农户签字确认的申报基础信息和补贴面积→村社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提交一卡通数据→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补贴。 | 每年一次 |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本年度发放时间为6月30日 |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 庆 市 南 川 区 财 政 局《关于印发2024年重庆市南川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川农委发〔2024〕70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14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市统一农机购置补贴标准 | 购机者持申请材料-农服中心录入资料-区县审核-财政审核-“一卡通”系统发放 | 一月一次 | 根据系统批次决定 | 《南川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15 | 种粮一次性补贴 | 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 根据市级下达的一次性补贴资金加上上年(次)结转资金及乡镇申报核实的确认面积核算确定。2023年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项目(第一次)计划补贴资金4342682.25元,按乡镇申报核实后的确认面积核算补贴标准为每亩8.9元。 | 各乡镇(街道)在规定日期(今年为5月14日)前将按上年实施方案核定的分户补贴面积和今年的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标准、补贴资金在村社农民集中地进行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补贴资金。 |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确定每年发放次数 |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发放。本年度发放时间为5月28日 |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及做好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川财政发〔2023〕153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16 | 水利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中央资金,由乡镇提供核减名单,水利局审核后定期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4月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期扶持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6〕97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17 | 林业局 | 第一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退耕农户 | 20元/亩 | 由项目乡镇申报兑现。 | 每年一次 | 验收完成兑现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3〕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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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二轮退耕还林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退耕农户、承包大户 | 300元/亩、100元/亩、400元/亩 | 由林业局验收后项目乡镇根据验收结果申报兑现。 | 每年一次 | 验收完成兑现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3〕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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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 集体和个人林权权利人 | 16元/亩 | 乡镇按照“国土三调”数据分配面积,村社核实落界公示申报,乡镇汇总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录入“一卡通”系统,报区林业局、区财政局核实兑现。 | 每年一次 | 12月底前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市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3〕1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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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二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 退耕农户 | 100元/亩 | 由林业局验收后项目乡镇根据验收结果申报兑现。 | 每年一次 | 验收完成兑现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3〕1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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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生态护林员管护报酬 | 生态护林员(脱贫户) | 根据考核结果发放管护报酬 | 乡镇考核报林业局审核,审核无误后,由乡镇录入“一卡通”系统,报区林业局、区财政局核实兑现。 | 季度发放 | 12月底前 |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市级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和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3〕141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22 | 卫生健康委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符合政策条件且在奖励扶助金发放前本人健在的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父母。 | 独女:每年1560元/人 独子、双女:每年1080元/人 |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
一年一次 | 当年奖励扶助金原则上在当年8月31日前发放(特殊情况除外)。 |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2004年5月21日 二、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 (渝人口发〔2013〕27号)2013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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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 死亡标准:每年12960元/人 伤残标准:每年10320元/人 |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公示; (5)信息录入变更; (6)信息报送; (7)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人员进行确认回访。 |
全年分两次发放,每次发全年金额的一半。 | 原则上,第一次在3月31日前,第二次在9月30日前(特殊情况除外)。 |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 2008年8月11日 二、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2013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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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应急局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 4.区应急局审批。 |
根据受灾情况进行一次性补助 | 根据灾后不定期发放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过渡期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 4.区应急局审批。 |
根据受灾情况进行一次性补助 | 根据灾后不定期发放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 4.区应急局审批。 |
根据受灾情况进行一次性补助 | 根据灾后不定期发放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 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 1.遇难人员家属书面申请。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 4.区应急局审批。 |
根据受灾情况进行一次性补助 | 根据灾后不定期发放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唯一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 ——倒塌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即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 因灾倒损的独立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简易房、工棚和临时房屋不纳入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范围。 |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 1.本人书面申请。 2.村(社区)组织民主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 4.区应急局审批。 |
根据受灾情况进行一次性补助 | 次年春节前 | 标准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程序按《重庆市因灾倒塌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渝应急发〔2019〕79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因自然灾害致使冬春期间存在口粮、衣被、饮水、取暖、医疗等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所给予的基本生活救助。 | 原则上按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 | 1.书面申请。需户主申请,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提议。 2.村级民主评议通过。 3.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汇总分配方案。 4.报区应急局审批。 5.由区应急局按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分配方案,实行“一卡通”打卡发放补助资金。 |
根据受灾情况进行一次性补助 | 次年春节前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方案》渝应急发〔2022〕76号、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渝应急发〔2019〕68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25 | 住建委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经镇街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 农村C级危房改造必须修缮加固,农村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拆除重建,少数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木质穿斗结构的房屋,可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 补贴按照C级0.9万元/户。D级及无房户按照3.5万元/户。 |
(一)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 (二)村评议。 1.信息调查核实。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4.村级公示。 (三)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接到村(社区)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四)区县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应会同扶贫、民政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并提出审批意见。 (五)当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区住建委组织竣工验收结束后。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补助资金的申请,最后统一实行“一卡通”打卡发放补助资金。 |
年/次 | 竣工验收后30日内 | 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南川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南川住建委发〔2023〕6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26 | 发展改革委 | 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劳务报酬 | 以工代赈专项项目务工群众 | 根据合同约定的用工标准及每月用工工时确定发放金额 | 施工单位提供劳务报酬发放台账,乡镇、区发展改革委逐级审核 | 按月发放 | 按月发放 | 关于做好通过重庆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信息系统发放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振兴〔2023〕933号)、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调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规定部分)的通知(渝财农〔2023〕80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27 | 教委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1.对在我区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费补助;2.对在我区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非寄宿边缘易致贫户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父母享受低保)、低保边缘户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和家庭经济困难优抚对象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 | 1.寄宿生一般困难为每生每年小学1250 元、初中1500元;2.非寄宿生每生每年小学625元,初中750元 |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符合资助条件的受助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含主页、监护人页、学生页、增减页)及家庭经济困难有效证明材料 | 一年两次 | 每年五月、十一月 |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渝教财发〔2020〕1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28 | 高中国家助学金 | 在我区就读在籍在校的已脱贫户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烈士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低保边缘户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一般贫困每生每年1500元、特别贫困每生每年3000元 |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符合资助条件的受助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含主页、监护人页、学生页、增减页)及家庭经济困难有效证明材料 | 一年两次 | 每年五月、十一月 |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29 | 中职国家助学金 | 在我区就读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户籍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不含县城)学生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一般困难按200元/生·月标准执行,特别困难学生按300元/生·月标准执行,全年按10个月计算 |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符合资助条件的受助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户口簿复印件(含主页、监护人页、学生页、增减页)及家庭经济困难有效证明材料 | 一年十次 | 每月指纹考勤通过后发放 |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
30 | 中职国家奖学金 |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中职学生 | 每生每年6000元 | 每学年评审一次 | 一年一次 | 每年十二月 | 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6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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