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日期: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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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备注 |
1 | 民政局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农村、城市低保家庭 | 从2024年9月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5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10元,实行差额救助。 | 申请→镇街审查受理→调查核实→镇街审核、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发放低保金(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3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2 | 民政局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 特困人员家庭 | 从2024年9月起,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975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全护理)每人每月500元、二档(半护理)每人每月300元、三档(全自理)每人每月100元。特困人员丧葬费用按照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标准执行。 | 书面申请—信息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街道)集体评审—审核后公示—民政局随机抽查—集体评审—审批决定→发放特困金(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三条、第四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供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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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政局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家庭 | (一)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1.A类:特困人员、孤儿; 2.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3.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4.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结合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我区临时救助标准分别为: 1.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重特大(灾)伤害救助最高不超过3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救助; 3.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
(一)一般程序:申请受理→调查核实→镇街集体评审→张榜公示→镇街审核决定→区民政局审批→实施救助发放临时救助金(代发金融机构); (二)紧急程序: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启动紧急程序,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无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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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民政局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 具有南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南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 每人每月200元 | 申请(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收集资料并签署意见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补贴发放 | 每月发放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5 | 民政局 |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 资格条件: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同时,符合政策衔接规定,属于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人员。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每人每月100元,二级的每人每月90元 | 申领程序: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区县民政局审定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重庆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老龄委办 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3.重庆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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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民政局 |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 资格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同时,符合政策衔接规定,属于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人员。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90元 | 申领程序: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区县民政局审定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1.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重庆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老龄委办 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3.重庆市民政局 市残联 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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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民政局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 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
每人每月1625元 | 申请(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收集资料并签署意见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补贴发放 | 每月发放 | 每月月底前 | 1、《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渝民发〔2024〕9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 3、《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20〕35号) 4、《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困难群众节日送温暖长 效 机 制 的 意见》(渝委办发〔2010〕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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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民政局 | 襄渝铁路矽肺病及伤残兵民工救济补助 | 襄渝铁路患矽肺病人员 | 一级矽肺病补助标准690元/人/月,二级矽肺病补助标准1240元/人/月,伤残兵民788元/人/月 | 申请→镇街审查受理→医院鉴定→区民政局审批→发放 | 每月发放 | 每月月底前 | 根据《关于调整重庆市原襄渝铁路建设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12〕63号),《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06〕189号),《区领导关于规范7012工程伤残民工有关待遇的请示(南川民文〔2020〕17号)的批示》(区领导批示抄告单216号),根据《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南川民发〔2022〕162号),《关于研究涉军人员邓立远信访问题会议纪要》(区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纪要第7期)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9 | 民政局 | 困难群众慰问补助 | 所有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对象 |
(中秋,国庆,端午,五一,40元/人) (元旦,春节100元/人) | 按节日当月的特困低保名单及时发放 | 每个节气发放1次 | 每个节气发放 | 南川民文〔2016〕68号、南川财政文〔2016〕235号)以及领导批示回复确定。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10 | 民政局 | 精减退职人员补助费 | 60年代精简退职享受救济人员生活救助 | 补助标准参照上年全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进行提高。 | 免审即享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国务院关于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11 | 民政局 | 养老保险事后补助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 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特困人员按照最低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对其余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的70%代缴。 | 免审即享 | 每年一次 | 8月31日前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8〕82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5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人员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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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民政局 | 电费补贴 |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 | 城乡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每月每户减免电量电费按电量10度和我市居民用电第一档电价标准即每度0.52元折算。 | 免审即享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城乡困难家庭电量减免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0〕1200号) |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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