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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2025)

日期:2025-09-19

序号 补贴主管部门 补贴项目名称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申报流程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时间 补贴制度文件 备注
1 民政局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区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由政府按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应当结合消费支出状况综合认定。 从2025年7月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70元、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630元,实行差额救助。 申请→乡镇(街道)审查受理→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区民政局审批→发放低保金(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16修订)》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3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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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政局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金 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且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城乡居民。 从2025年7月起,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1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全护理)每人每月500元、二档(半护理)每人每月300元、三档(全自理)每人每月100元。特困人员丧葬费用按照一次性发放6个月基本生活标准执行。 书面申请—信息核查—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街道)集体评审—审核后公示—民政局随机抽查—集体评审—审批决定→发放特困金(代发金融机构)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民政部关于印发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6〕47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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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政局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临时救助金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充分考虑各种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等因素,主要参照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分类救助。原则上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一般程序。申请受理→调查核实→镇街集体评审→张榜公示→镇街审核决定→区民政局审批→实施救助发放临时救助金(代发金融机构)。
(二)简易程序。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由户籍、居住或急难发生所在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实施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2024〕26号)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4 民政局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具有南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南川区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 每人每月200元 申请(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收集资料并签署意见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补贴发放 每月发放一次 每月月底前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5 民政局 残疾人两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资格条件: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同时,符合政策衔接规定,属于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人员。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每人每月100元,二级的每人每月90元 申领程序: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区县民政局审定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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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民政局 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资格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同时,符合政策衔接规定,属于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人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每人每月90元 申领程序:个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区县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区县民政局审定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残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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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民政局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651元。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651元(补差发放)。 申请(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收集资料并签署意见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局)→补贴发放 每月发放 每月月底前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共青团重庆市委 重庆市妇女联合会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19〕18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民发〔20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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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民政局 精减退职人员补助费 60年代精减退职享受救济人员生活救助 补助标准参照上年全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进行提高。 免审及享 每月一次 每月月底前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65〕国内字224号);《民政部关于精减退职老弱残职工生活困难救济若干问题的解答》(1982年6月17日)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9 民政局 养老保险事后补助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对特困人员按照最低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对其余代缴对象按最低档次标准的70%代缴。 免审及享 每年一次 8月31日前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1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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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民政局 高龄津贴 具有南川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人员 80-99周岁200元/人/年;100周岁及以上200元/人/月 申领程序:申请→村社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区县民政局审定 每季度一次 下一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生活补贴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2〕16号) 已纳入一卡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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