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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

日期:2023-09-28

根据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助对象

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在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学校就读的中专(中职)、大专(高职)、本科学生。

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民政部门在确认资助对象时,应根据留存的原确认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档案(纸质)和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资料,进行身份核对、学籍核实,做到精准无误。

二、申请和确认

参照《重庆市民政局转发民政部〈“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民〔2019〕71号)孤儿助学项目实施流程,予以确认和资助。散居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助学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确认、学籍(录取通知书)等信息资料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资助范围。

区县儿童福利机构(含社会福利院儿童收养部)负责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助学申请,统一向所属区县民政部门申报,区县民政部门确认受助对象。市级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助学申请直接向市民政局申报,市民政局确认受助对象。

三、发放标准、方式和时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自2020年起实施,期限暂定3年。2020年度每人每学年资助标准暂定8000元,由市级福彩公益金承担。以后年度,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散居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月将助学金发放到儿童本人的银行账户;集中养育的儿童,通过将资金统一划转到儿童福利机构或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账户后,再按月发放到儿童本人的银行账户。

助学金的发放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学当月起至其毕业当月底止。

四、申报预算

各区县民政部门应于每年12月汇总本辖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信息和补贴资金需求总额,编制次年资金使用申请和预算额度,于次年2月底前,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人员花名册、资金预算表和使用资金申请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福彩公益金申报有统一安排的,从其规定。

五、严格管理

各区县民政部门对本辖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状况负责,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严格审核报送材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助学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受助对象手中。要及时更新、完善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数据,确保就学信息准确无误。要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应包括儿童基本信息、助学申请、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核查中发现儿童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于当月将其退出资助范围。

区县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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