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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1-31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和公共事务中心)、退役军人事务局、武装部,有关市级预算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我们结合重庆市实际,对《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警备区动员局

2022822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按照国家《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市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中等职业学校免住宿费补助资金、高中阶段学校免教科书费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以及非独立建制学校附设高中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普通高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和其他相关市级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市教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审核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对提供的基础数据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各区县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重庆警备区动员局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的相关认证工作。

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明确区县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学生资助基础数据审核、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资助名额按中央下达数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一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45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33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5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市财政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硕士研究生40%、博士研究生70%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八)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到我市原扶贫重点工作区县基层事业单位就业在岗在编满三年的重庆籍或重庆市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规定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在重庆市就读,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奖励名额按中央下达数执行,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对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四)免住宿费。对在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住宿费,资助标准:每生每年500元,资助年限为2.5年。

(五)免教科书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教科书费在脱贫过渡期内按原政策执行,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免学费。对在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及社会散居孤儿)免除学费。免学费资助标准由市级按照各区县普通高中平均学费收费标准确定(不含住宿费)。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在重庆市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的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规定分区域确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区县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其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三)免教科书费。普通高中学生免教科书费在脱贫过渡期内按原政策执行,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等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相关学校学费标准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近年资助执行情况等进行测算。

第十条  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分档按8:2比例分担,计算标准为每生每年本专科生3300元、硕士研究生6000元、博士研究生13000元。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国家助学金、免住宿费资助等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区县按82分担。对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提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免教科书费由市财政承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区县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对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十二条  普通高中免除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地方承担部分,市与渝东北、渝东南地区按82分担,市与主城新区按55 分担,市与中心城区按28分担。免教科书费由市财政承担。

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区县财政按照免除学费学生人数和免除学费标准补助学校,以保证学校正常运转。

对在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向学生收取。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转移支付预算管理规定的时限等有关要求下达预算和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计数。区县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加强预算管理,按规定合理分配、及时足额拨付应负担的资金。市属高校所需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下达。

第十四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由市财政将资助资金预算下达至市属高校。

第十五条  市属高校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由市财政拨付区县财政。区县财政、教育部门收到市级经费预算后,在一个月内支付给毕业生本人或向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办理代偿。具体发放支付手续,由区县教育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市、区两级政府预算管理,市和区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各学校对学生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相关学校主管部门要加强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学校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学校应将学生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按规定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其他学校主管部门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区县、学校要在落实各项国家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公办普通高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4%、公办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不少于3%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学生资助。民办学校(含普通高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各学校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决策部署,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结合实际向脱贫乡镇学生倾斜。

第二十二条  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执行本办法,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规定和渠道解决。

第二十三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警备区动员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警备区动员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01号)同时废止。

附:重庆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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