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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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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粮食收购企业:

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以下简称《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资格许可《条例》自2021415日施行后,本《粮食收购许可证》相关事项不再接受办理申请,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企业在我从事粮食收购业务或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只需向我提交《粮食收购备案表》(附件)

二、规范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应向收购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我委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为广大粮食收购企业做好备案及备案变更工作。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收购资格许可不等于取消监管和弱化服务,而是运用法治的手段,更好地提升监管效率,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营造更的市场环境。我将加强对粮食收购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附件:粮食收购备案表

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62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粮食收购备案表

□首次备案 □变更备案)

企业基本信息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姓名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其他

证件号码


联系

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邮箱


仓储

设施

库区名称

自有/租赁

地址

仓容(吨)

















变更项目

□企业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仓储设施(变更时填写)

声明:已知晓《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粮食收购的有关规定;所提供的备案信息真实、准确,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承办意见: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复核意见:

备案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变更备案的,若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仓储设施无变化的,相关项目可不填写,并与首次备案表一并存档。







部门解读:

《关于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新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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