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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转变招标投标监管职能,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和《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现将《重庆市南川区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负面行为清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南川区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
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附件
重庆市南川区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负面行为清单”
序号 |
负面行为清单 |
依据 | |
一、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 |||
1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
2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 |
3 |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
4 |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 |
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
6 |
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
7 |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 |
8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
9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1)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评分因素或者中标条件; (3)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4)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5)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6)将国家已经命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7)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格资质条件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8)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9)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10)提高资质等级、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总承包资质承接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2个以上资质但不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11)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2)其他直接限制、排斥或变相限制、排斥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二、整治范围和内容(二)整治内容 |
10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 |
11 |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
12 |
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等特定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退还保证金 |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二、整治范围和内容(二)整治内容 第15项 | |
13 |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
14 |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少于3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
15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
16 |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
17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
18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 |
19 |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七条 |
(1)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或者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的; (2)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情况的; (3)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在资格预审活动中损毁、篡改特定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
二、投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 |||
20 |
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 | ||
21 |
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
22 |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23 |
以他人名义投标 |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24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
三、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清单 | |||
25 |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
26 |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 |
27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 |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负面行为清单 | |||
28 |
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好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 |
29 |
评标委员会成员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 | |
30 |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未回避; (2)擅离职守;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4)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5)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6)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7)以及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
五、其他单位和个人 | |||
31 |
干涉招标人招标 |
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八十条 |
32 |
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
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 |
33 |
限制投标人投标 |
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
34 |
干涉评标活动 |
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八十条 |
35 |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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