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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253R/2023-000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3-03-24 [ 发布日期 ] 2023-03-30

关于规范城区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加强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管理,营造安全、文明、畅通的交通环境和规范、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在施划的停车泊位或区域有序停放,必须统一朝向、顺向停放(在人行道上停放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在机动车道上垂直停放的车辆须头朝外),不得压越标线或超出泊车位标线外停放。

二、货运车辆在限行时间内禁止在城区内通行,不得随意停放,必须在规定停放点停放(0.6吨以上的货运车辆禁止在公共停车泊位停放)。

三、严禁在车行道、人行道随意停放,禁止停入公共绿地,禁止占用盲道、堵占消防通道,禁止占用公交车、救护车等专用停车泊位。

四、城区范围内的汽车销售店、修车店、洗车店等商铺,不得占道作业、不得占道停车。

五、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长期占用临时停车泊位或挪作他用。对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僵尸车”,将由公安交管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拖移。

六、临街单位和商户要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对违章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七、车辆上路须遵守交通信号,安全文明驾驶,不超速不抢道,礼让行人,禁止逆向行驶。

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必须“有牌证、戴头盔、靠右行”(在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行驶时须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得在道路中间行驶、不得加装伞具、不得超员超速。

九、行人过马路时须走人行横道,遵守交通信号灯警示,禁止翻越栏杆、乱穿乱行。

十、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将由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拖移、暂扣、罚款、扣分等处罚。

十一、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绿色出行,文明驾驶,规范停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

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

202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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