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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253R/2025-00011 [ 发文字号 ] 渝公规〔2025〕2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公安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05 [ 发布日期 ] 2025-10-13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

渝公规〔2025〕2号

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修订)》已经市公安局2025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培训学习,严格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重庆市公安局    

       2025年6月5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

(修订)

重庆市公安机关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处罚裁量权适用《重庆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公规〔2023〕3号)第一部分总则的有关规定。现已对第二部分具体裁量基准的反电信网络诈骗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内容列表如下。

本裁量基准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与本裁量基准内容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修订)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依据

处罚依据

违法情节

适用条件

裁量阶次

具体标准

备注

1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处十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为严重

1.组织、策划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2.结伙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3.胁迫、诱骗、教唆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4.积极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
5.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6.在境外实施涉电信网络诈骗的。
7.发送诈骗信息500条以上不足3000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人次以上不足300人次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500次以上不足3000次的。
8.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程序软件等技术手段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或者干扰群众正常通信的。
9.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10.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11.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从重

处十二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1.在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
2.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3.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的。
4.发送诈骗信息3000条以上不足4000条,或者拨打诈骗电话300人次以上不足400人次,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3000次以上不足4000次的。
5.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处十四日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七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发送诈骗信息4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400人次以上,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4000次以上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从重

处十五日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

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1.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处十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为严重

1.为实施某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行为,在交通、住宿、费用结算、招募人员、信息、物资、劳务、场所等方面提供重要支持帮助的。
2.多次、组织多人或者为多个对象提供帮助的。
3.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4.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

5.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从重

处十二日以上十三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严重


1.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2.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处十四日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三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七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1.其它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从重

处十五日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

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般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为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条以上不足30条的。
2.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条以上不足300条的。
3.出售或者提供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不足3000条的。
4.数量未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不足50%的。
6.多次或者向多个对象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的。
7.出售、提供的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8.出售、提供的个人信息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9.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30条以上不足40条的。
2.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300条以上不足400条的。
3.出售或者提供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3000条以上不足4000条的。
4.数量未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50%以上不足70%的。
6.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特别严重

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40条以上的。
2.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400条以上的。
3.出售或者提供第2项、第3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4000条以上的。
4.数量未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5.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1项至第3项规定标准70%以上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

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般

1.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为严重

1.使用多个虚拟货币账户、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帮助洗钱的。
2.为多个对象提供洗钱帮助的。
3.多次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的。
4.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5.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洗钱帮助的。
6.洗钱金额累计3万元以上不足7万元,或者单笔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7.帮助洗钱行为造成受害人被骗资金无法挽回,损失金额不足5万元的。
8.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严重

1.洗钱金额累计7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或者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7万元的。
2.帮助洗钱行为造成受害人被骗资金无法挽回,损失金额5万元以上的。
3.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特别严重

1.洗钱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或者单笔金额7万元以上的。
2.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5

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般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为严重

1.2次以上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的。
2.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不足10万元或者流水金额不足15万元的。
3.结伙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的。
4.通过转存、取现、购买黄金等方式洗钱的。
5.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者非银行支付机构单位支付账户帮助洗钱的。
6.通过邮寄、散发实物、传单、卡片等方式引流,累计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7.通过网络账号进行引流,累计10人以上不足15人的。
8.为推广引流、App、网站等非法提供技术开发支持或者帮助的。
9.提供“钓鱼网站”、“木马”程序、网络渗透工具等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10.提供域名解析、跳转,网络协议地址跳转,网址链接转换等技术支持或帮助的。
11.被支持或帮助的对象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
12.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的。
13.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其他支持或者帮助,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1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严重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或者流水金额15万元以上不足20万元。
2.通过邮寄、散发实物、传单、卡片等方式引流,累计10人以上不足15人的。
3.通过网络账号进行引流,累计15人以上不足20人的。
4.为推广引流、App、网站等非法提供技术开发支持或者帮助造成危害后果的。
5.提供“钓鱼网站”、“木马”程序、网络渗透工具等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造成危害后果的。
6.提供域名解析、跳转,网络协议地址跳转,网址链接转换等技术支持或帮助造成危害后果的。
7.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帮助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特别严重

1.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15万元以上或者流水金额20万元以上
2.通过邮寄、散发实物、传单、卡片等方式引流,累计15人以上的。
3.通过网络账号进行引流,累计20人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6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般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为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2部(套)以上不足5部(套)或者2次以上不足5次提供、使用的。
2.向2个以上不足5个对象出售、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的。
3.结伙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的。
4.损坏、丢弃、隐匿设备等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5.电信、互联网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的。
6.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构成犯罪的。
7.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8.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造成危害后果的。
9.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5部(套)以上不足10部(套)或者5次以上不足10次提供、使用的。
2.向5个以上不足10个对象出售、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的。
3.组织多人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的。
4.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特别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10部(套)以上或者10次以上提供、使用的。
2.向10个以上对象出售、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7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般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为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2部(套)以上不足5部(套)或者2次以上不足5次以下提供、使用的。
2.向2个以上不足5个以下对象出售、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的。
3.结伙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的。
4.损坏、丢弃、隐匿设备等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5.电信、互联网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的。
6.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构成犯罪的。
7.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8.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造成危害后果的。
9.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设备5部(套)以上不足10部(套)或者5次以上不足10次提供、使用的。
2.向5个以上不足10个对象出售、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的。
3.组织多人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的。
4.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特别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10部(套)以上或者10次以上提供、使用的。
2.向10个以上对象出售、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8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般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为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累计2部(套/个)以上不足5部(套/个)或者2次以上不足5次提供、使用的。
2.向2个以上不足5个对象出售、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3.结伙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4.损坏、丢弃、隐匿设备等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5.电信、互联网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6.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构成犯罪的。
7.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8.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造成危害后果的。
9.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累计5部(套/个)以上不足10部(套/个)或者5次以上不足10次提供、使用的。
2.向5个以上不足10个对象出售、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3.组织多人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4.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特别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累计10部(套/个)以上或者10次以上提供、使用的。
2.向10个以上对象出售、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9

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般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为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累计2部(套)以上不足5部(套)或者2次以上不足5次以下提供、使用的。
2.向2个以上不足5个对象出售、提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
3.结伙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
4.损坏、丢弃、隐匿设备等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5.电信、互联网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
6.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构成犯罪的。
7.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8.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造成危害后果的。
9.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10.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5部(套)以上不足10部(套)或者5次以上不足10次提供、使用的。
2.向5个以上不足10个对象出售、提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
3.组织多人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
4.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上三十五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特别严重

1.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累计10部(套)以上或者10次以上提供、使用的。
2.向10个以上对象出售、提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0

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般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为严重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累计2张(个/条)以上不足10张(个/条)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累计2个以上不足4个的。
2.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累计2次以上不足10次的。
3.向2个以上不足10个对象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组织不足20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5.电信、金融、互联网服务行业从业人员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6.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构成犯罪的。
7.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8.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3次以上不足5次的。
9.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封控措施的。
10.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11.其它情节较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严重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累计10张(个/条)以上不足15张(个/条)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累计4个的。
2.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累计10次以上不足15次的。
3.向10个以上不足15个对象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组织20人以上不足40人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5.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5次以上不足10次的。
6.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以及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7.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四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特别严重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累计15张(个/条)以上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累计5个以上的。
2.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累计15次以上的。
3.向15个以上对象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组织40人以上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5.非法提供实名核验帮助10次以上的。
6.其它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1

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般

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为严重

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累计2张(个/条)以上不足10张(个/条)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累计2个以上不足4个的。
2.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累计2次以上不足10次的。
3.假冒2个以上不足10个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组织不足20人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5.电信、金融、互联网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6.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构成犯罪的。
7.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8.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封控措施的
9.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10.其它情节较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严重

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累计10张(个/条)以上不足15张(个/条)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累计4个的。
2.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累计10次以上不足15次的。
3.假冒10个以上不足15个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组织20人以上不足40人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5.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6.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四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特别严重

1.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累计15张(个/条)以上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累计5个以上的。
2.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累计15次以上的。
3.假冒15个以上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组织40人以上假冒他人身份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5.其它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2

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般

1.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2.其他情节一般的情形。

一般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较为严重

1.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累计2张(个/条)以上不足10张(个/条)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累计2个以上不足4个的。
2.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累计2次以上不足10次的。
3.虚构2个以上不足10个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组织不足20人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5.电信、金融、互联网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6.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并构成犯罪的。
7.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被用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
8.通过技术手段规避封控措施的
9.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
10.其它情节较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本数)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处一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严重

1.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累计10张(个/条)以上不足15张(个/条)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累计4个的。
2.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累计10次以上不足15次的。
3.虚构10个以上不足15个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组织20人以上不足40人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5.曾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6.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六万元(不含本数)以上十四万(不含本数)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不含本数)以上七倍(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并处八日以上十一日以下拘留。

特别严重

1.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互联网账号等累计15张(个/条)以上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累计5个以上的。
2.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累计15次以上的。
3.虚构15个以上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4.组织40人以上虚构代理关系开立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的。
5.其它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从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十四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七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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