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及发展中心各科室、园业集团,各入园企业:
《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化工产业园企业(项目)准入退出管理制度(试行)》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化工产业园企业(项目)准入退出管理制度(试
行)》
重庆南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化工产业园企业(项目)
准入退出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产业园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产业绿色发展水平及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延长产业链条,提升产业园承载能力,引导产业园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化工产业园内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化工产业园企业(项目)准入、退出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以效益为目标,充分注重项目市场竞争能力的原则;
(三)集聚集约、提升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化工产业园整体价值创造能力的原则;
(四)以规划为基础,分区、分期、分层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为实现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化工产业园发展的环境损害最小化,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综合考虑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化工产业园的特点和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化工产业园的要求,入园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通过正式招商引资程序签约引进;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政策;
(三)符合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化工产业园产业规划发展方向;
(四)入园企业(项目)投入产出准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不低于150万/亩,产出强度原则不低于250万/亩、税收强度原则不低于10万元/亩)、安全环保准入(符合安全监管、生态环保有关要求)、节能减排准入(符合“双碳”战略实施有关要求)。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应达到国家、市、区有关要求。国家对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业类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方可供地。鼓励企业进驻园区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可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取得;
(五)排放“三废”符合国家、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约束有关标准。
第五条 入园企业(项目)应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工艺、环评、排污许可证、安全评价等相关材料报工业园区发展中心安全环保二科备案。
第六条 入园企业(项目)在入园时必须签订入园协议,同时以书面形式承诺遵守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化工产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第七条 企业(项目)入园的程序。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企业(项目),须携带相关营业执照、招商引资协议(合同)、《重庆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化工产业园项目审批申请表》等材料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入园申请,签订入园协议及书面承诺。入园签约前由工业发展中心综合管理二科牵头,负责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开展项目论证,并收取相关材料。
第八条 企业(项目)入园的管理。落户企业(项目)严格按申报项目投资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建设,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闲置土地;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水江化工产业园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严格建设监管。工业园区发展中心建设管理二科为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的管理主体,具体监督企业(项目)按照批准的可研要求设计和施工,督促企业(项目)落实现场建设施工安全;工业园区发展中心安全环保二科负责督促企业(项目)落实安全、环保“三同时”等工作。
(二)项目竣工投产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后,由企业(项目)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向南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交试生产申请及方案,由工业园区发展中心安全环保二科牵头,协调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各职能科室进行初期验收。
第九条 管委会对入驻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化工产业园的企业(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核实之日起三日内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对企业进行约谈或书面通知其改正。自约谈之日、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有实质性进展或三个月内未完成改正的,由工业园区管委会依照协议、承诺书约定书面通知企业(项目)限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退出;拒不退出的,依法依规通过法律途径强制退出。
(一)入园的企业(项目)不配合管委会正常开展管理工作的;
(二)建成的企业(项目),自建成之日起,2年内未投产的;
(三)已入园,但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或污染太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企业(项目),业主拒绝改造或经改造无法达标的;
(四)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已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五)违法经营被关闭的。
第十条 企业(项目)退出有关补偿,依招商引资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企业(项目)退出后,对工艺涉及土壤、重点企业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企业事先制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按照相关制度报所属地生态环境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符合退出条件的企业(项目),可以用市场化的办法进行战略重组。
第十三条 本制度报重庆市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后执行,如因上级政策调整,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重庆南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