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及发展中心各科室、园业集团,各入园企业:
《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化工产业园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准入制度(试行)》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南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化工产业园危险
化学品项目安全准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南川水江化工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标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科学合理布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效防控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优化产业园功能布局和产业定位,全面提升产业园整体安全环保水平,结合产业园实际,特制定安全准入条件。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指产业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重庆市产业发展定位;符合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化工产业园发展规划;符合产业园“禁限控”目录,优先引入围绕产业园主导产业延链、强链、补链的项目。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严禁建设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化工项目;严禁采用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的工艺技术设备。
第五条 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包括已投产企业改、扩、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元。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技术应当来源合法、安全可靠;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通过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入园:
(一)不能提供工艺技术来源或工艺可靠性证明的;
(二)新开发的工艺技术尚未通过小试、中试和工业化试验的;
(三)国内首次应用的工艺技术,且涉及生产剧毒气体的。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由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负责设计。
第七条 精细化工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并确定反应工艺危险度等级。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应进行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的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关于自动化系统装备建设的要求,应设计并采用DCS、ESD、SIS等自动化控制系统及装置,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设计并采用ESD控制系统和独立的SIS控制系统。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等高危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实现原料处理、反应工序、精馏精制和产品储存(包装)等全流程自动化。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产业园整体规划要求。
第十条 禁止涉及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涉及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生产和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新建项目涉及构成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应开展定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际距离应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距离确定方法》(GB/T37243)所确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和评价等,并应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新建项目进入南川工业园区水江化工产业园,须执行招商引资项目入园联合预审制。
第十三条 本制度报重庆市南川区应急管理局备案后执行,如因上级政策调整,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南川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