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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35X0/2026-0000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交通运输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6-01-23 [ 发布日期 ] 2026-01-23

川渝地区交通运输领域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业务类型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需同时满足)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道路运政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不配合调查取证、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立即停止运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转运乘客。
3.未造成安全事故。
4.不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知等普法教育
2 公路路政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经现场核实,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3.经责令改正,按照执法部门要求进行整改。
4.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知等普法教育
3 港航海事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按要求即时停止实施违法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的。     3.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教育、指导约谈或者书面告知等普法教育
备注:
交通运输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中,遇到本清单未列其他行政强制事项的情形满足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条件的,不予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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