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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川府发〔202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规定,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代替,不需要继续施行,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的,应当予以废止。
经研究,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07〕117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1〕154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07〕117号)
2.《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小型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扶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1〕154号)
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7〕25号)
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区建设项目街道景观建设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1〕75号)
5.《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工业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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