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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属有关单位,委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已经市交通运输委2025年第10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本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
附件:1.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2.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3.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4.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5.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5年7月9日
附件1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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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 |
许可权限 |
法定审批时限 |
法定依据 |
办理条件 |
办件类型 |
核验内容 |
行政许可类型 |
行政许可证件名称 |
申请材料 |
办理流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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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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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终止经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范围中已经没有符合规定的相关车辆或已没有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由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范围并备案;无未处理的道路运输违章记录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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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增项)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有取得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资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有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符合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车辆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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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有符合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车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有取得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资格的驾驶员;有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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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许可(置换)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已经取得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绕城高速以外区域客运结构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纳入置换范围并经审定的班车线路经营权届满或车辆使用期达到8年,终止营运的。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行政许可决定书(置换) |
1.原班线注销《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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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许可(出让)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依法取得所在运营区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指标;申请人应为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的经营者条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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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申请转让的指标投放日期在2016年12月21日之前:适用于转让指标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出租汽车指标必须在办理经营权证后方能转让;原有偿取得的车辆经营权自取得之日起已满三年且剩余经营期限1年以上;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有质押、查封,或有未处理的违章等情况,不能进行转让;“受让方需依法取得所在运营区域经营项目为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受让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个体经营者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法院判决书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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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终止经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无未处理的道路运输违章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范围中已经没有符合规定的相关车辆或已没有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由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范围并备案。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决定书 |
1.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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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增项)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原有其他业务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1.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1.申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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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309号第五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在本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
1.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1.申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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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终止经营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无未处理的道路运输违章记录;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范围中已经没有符合规定的相关车辆或已没有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由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范围并备案。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决定书 |
1.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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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增项)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有符合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车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取得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资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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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有符合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车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有取得驾驶客运出租汽车资格的驾驶员;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委托书;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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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许可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自有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权100个以上,或签订服务协议达100辆以上的个体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已经取得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符合经市政府批准的投放方案的规定;投放前两个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均为A(含)以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1.申请:0.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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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变更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符合《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转让指标的,应当转让给符合《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不符合《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转让指标的,可以相互转让,也可以转让给符合《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出租汽车个体经营户转让指标的,可以转让给具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也可以转让给个人;受让方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达到规定标准,个体经营者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申请转让的指标投放日期在2016年12月21日之前:适用于转让指标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出租汽车经营权证因质押、有未处理的违章等情况,不能进行转让;出租汽车指标必须在办理经营权证后方能转让;转让的出租指标经营三年以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双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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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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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班车线路主体变更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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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班车线路终止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一)有中心城区班车客运经营范围和经营线路。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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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班车线路延续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进站承诺书;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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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班车线路新增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旅客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进站承诺书;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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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班车线路变更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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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班车客运业户终止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一)有中心城区班车客运经营范围和经营线路。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
1.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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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班车客运业户增项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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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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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班车客运业户开业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
1.授权委托书;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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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班车客运业户核减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一)有中心城区班车客运经营范围和经营线路。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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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包车客运运力主体变更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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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包车客运运力终止经营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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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包车客运运力延续经营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3号令)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2年第38号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授权委托书;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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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包车客运运力新增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道路包车客运经营申请表;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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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包车客运业户终止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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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包车客运业户增项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1.申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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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内包车客运业户开业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1.申请:2.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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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内包车客运业户核减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
|
县内班车客运线路主体变更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进站承诺(协议);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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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班车客运线路终止经营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许可的客运线路及包车运力;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
|
县内班车客运线路延续经营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
|
县内班车客运线路新增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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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班车客运线路变更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
|
县内、县际毗邻班车客运业户终止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许可的客运班线或包车运力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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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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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县际毗邻班车客运业户增项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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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内、县际毗邻班车客运业户核减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许可的客运班线或包车运力;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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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际毗邻客运班线线路终止经营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许可的客运线路及包车运力;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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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际毗邻班车客运线路主体变更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进站承诺(协议);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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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际毗邻班车客运线路延续经营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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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际毗邻班车客运线路新增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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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际毗邻班车客运线路变更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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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际包车客运运力终止经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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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际包车客运业户终止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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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际班车客运业户终止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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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际班车客运线路主体变更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进站承诺(协议);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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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际班车客运线路终止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明;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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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际班车客运线路延续经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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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际班车客运线路新增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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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际班车客运线路变更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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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包车客运业户终止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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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班车客运业户终止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道路客运经营及班线、包车经营终止申请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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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班车客运线路主体变更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进站承诺(协议);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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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班车客运线路终止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授权委托书;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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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班车客运线路延续经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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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班车客运线路新增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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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班车客运线路变更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进站承诺(协议);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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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县际包车客运运力主体变更经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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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县际包车客运运力延续经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
|
省际、县际包车客运运力新增经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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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县际包车客运业户增项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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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县际包车客运业户开业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
|
省际、县际包车客运业户核减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
|
省际、县际班车客运业户增项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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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际、县际班车客运业户开业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
|
省际、县际班车客运业户核减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规定的中级以上;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0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50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0以上、客位200个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营运客车1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5)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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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内、县际毗邻班车客运业户开业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和包车客运的客车,其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其中高级客车30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15辆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通用;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人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通用;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1.申请:2.0个工作日; |
| ||
|
|
省际包车客运运力终止经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
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通用;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授权委托书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
|
中心城区公共汽车客运终止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21号第二十二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
|
中心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增项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21号第二十二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企业资产证明;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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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心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开业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21号第二十二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企业资产证明;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
|
区县公交客运终止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21号第二十二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公告情况说明;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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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县公交客运增项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21号第二十二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企业的经营方案;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
|
区县公交客运开业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重庆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21号第二十二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
1.营运客运车辆明细表;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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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路收费审批 |
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收费标准审批(核报市政府) |
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收费标准审批(核报市政府)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具备通车且符合收费公路条件:具备通车且符合收费公路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收费标准的批复 |
1.建设部分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核(核报市政府) |
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核(核报市政府)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
具备通车且符合收费公路条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收费标准的批复 |
1.新建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4 |
涉路施工许可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乡、街道)级人民政府 |
20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十一)在普通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开展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二项活动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2.0个工作日; |
|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普通公路)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2.0个工作日; |
| ||
|
一般性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临时性占用公路用地(10日内结束)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
临时性挖掘公路用地(10日内完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乡、街道)级人民政府 |
20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路政许可:(十一)在普通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开展修车、洗车、停车、加水、加油等业务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二项活动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跨越、穿越公路许可 |
一般性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普通公路)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9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跨越,穿越普通公路: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等设施;铁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市政道路,其他公路,人行通道等下穿高速公路;采取管桥,渡槽,架空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水(油气)管道,通讯线缆;采取架空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电线路;采取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方式下穿高速公路的输水,排水(排污),油气,危险品管道,电缆,通讯电缆;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2.0个工作日; |
| ||
|
水电气等市政接入外线工程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普通公路)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跨越,穿越普通公路: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等设施;铁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市政道路,其他公路,人行通道等下穿高速公路;采取管桥,渡槽,架空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水(油气)管道,通讯线缆;采取架空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电线路;采取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方式下穿高速公路的输水,排水(排污),油气,危险品管道,电缆,通讯电缆;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临时性利用公路隧道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3个月内拆除)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等设施;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
临时性利用公路桥梁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3个月内拆除)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等设施;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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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利用公路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3个月内拆除)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等设施;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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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高速公路)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跨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等设施;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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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镇(乡、街道)级人民政府 |
20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二项活动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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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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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许可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
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扩宽河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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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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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身份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机动车驾驶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上;;背景审查要求: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健康状况:身体健康符合从业要求;;吊销从业资格记录:最近5年内无被吊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记录;;相应知识:掌握出租汽车的相关法律法规,服务规范、职业道德、机动车维修、当地人文地理和旅客应急基本知识。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从业资格证 |
1.机动车驾驶证;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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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身份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机动车驾驶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背景审查要求: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健康状况:身体健康;;吊销从业资格记录:申领之日前5年内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记录。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从业资格证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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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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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身份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机动车驾驶证: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直接申请考试。;危险货物运输培训证明: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公安机关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记录:近3年内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者近3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不能申请考试。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从业资格证 |
1.考试成绩证明。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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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身份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机动车驾驶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违章及无12分记分证明: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道路运输从业经历:除从事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运营活动的驾驶员外,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需取得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或者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危险货物运输培训证明: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初中以上学历证明:申请道路危险货物(含剧毒、爆炸、放射品)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从业资格证 |
1.机动车驾驶证;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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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身份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机动车驾驶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从业资格证 |
1.考试成绩证明。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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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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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证: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身份证:是否符合申报年龄;公安机关违章及记分证明:是否有交通违章及记分。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从业资格证 |
1.考试成绩证明。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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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迁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持有客运、货运、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类别的从业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可申请转籍,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重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件并通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迁入):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办理相应的转籍业务。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1.机动车驾驶证;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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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迁出)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驾驶员;身份证:道路运输驾驶员;公安机关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档案袋(迁出) |
1.机动车驾驶证; |
1.申请:0.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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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1、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1.机动车驾驶证; |
1.申请:0.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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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1.机动车驾驶证; |
1.申请:0.6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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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身份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1.机动车驾驶证; |
1.申请:0.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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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
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经营性道路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1.机动车驾驶证; |
1.申请:0.6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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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身份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机动车驾驶证: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背景审查要求: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吸毒或者暴力犯罪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每个记分周期交通违法累积记分不超过十二分;;健康状况: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或者病史;;相关知识:掌握相关道路公交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乘客急救基本知识。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从业资格证 |
1.身份证;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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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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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是否符合申报年龄;公安机关违章及记分证明:是否有违章及记分。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普通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
1.货运培训结业证; |
1.申请:0.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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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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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迁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身份信息变更证明: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身份证:是否符合申报年龄。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从业资格证 |
1.机动车驾驶证; |
1.申请: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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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迁出)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持有客运、货运、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类别的从业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可申请转籍,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重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件并通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转籍(迁出):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办理相应的转籍业务。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档案袋(迁出) |
1.机动车驾驶证;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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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注销: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1.机动车驾驶证; |
1.申请:0.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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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9号)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
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换证: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1.机动车驾驶证; |
1.申请:0.6个工作日; |
| ||
|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49号)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
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1.机动车驾驶证; |
1.申请:0.6个工作日; |
| ||
|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身份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变更:申请人违反相关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罚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其接受处罚后换发、补发、变更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1.机动车驾驶证; |
1.申请:0.6个工作日; |
| ||
|
10 |
车辆运营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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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注销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已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证 |
1.道路运输证(收回);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
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技术等级、排气量、环保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容整洁,营运标志完好,证牌齐全;新投入或更新的出租汽车,应当是出厂新车;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色度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明显部位按规定设置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及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证 |
1.计价器检定证书;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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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变更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符合本市规定的车型、技术等级、排气量、环保要求,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车容整洁,营运标志完好,证牌齐全;新投入或更新的出租汽车,应当是出厂新车;符合本市出租汽车色度和标识管理规定,车身明显部位按规定设置经营者名称、投诉电话;按照规定安装、配备、使用出租汽车顶灯、计价器及空车待租标志、专用座套、电子真伪识别装置、营运服务数据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和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智能终端等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证 |
1.机动车登记证书;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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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条件:申请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证 |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器材设施设备配备情况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核发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车辆计税价格应当高于同期巡游车价格,其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IC卡《网约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超过2年;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须接入重庆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应急报警装置;新能源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续航里程不少于200km,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机动车行驶证由本市公安部门核发,且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地址所属区域与拟经营区域一致;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采用增压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在1.5T及以上,采用自然吸气发动机的车辆,排量在1.8L及以上,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证 |
1.机动车行驶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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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申请从事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证 |
1.机动车辆行驶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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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
机动车登记证和机动车行驶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证 |
1.车辆3寸(9cm×6点2cm)45度彩照;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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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
危险货物运输增项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条件1: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危货增项许可文书 |
1.企业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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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增项许可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增项条件: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开业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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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开业许可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一条:承运放射性物品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承运人的资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开业条件: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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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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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行政许可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企业基本安全管理制度;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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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经营者开业)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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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经营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相关查看具体规定;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相关查看具体规定;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关查看具体规定;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查看具体规定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有关人员电子身份证或房产证明及租房合同; |
1.受理:0.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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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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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补办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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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相关查看具体规定;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相关查看具体规定;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查看具体规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相关查看具体规定;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相关查看具体规定;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关查看具体规定;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关查看具体规定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申请表;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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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决定书 |
1.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收回);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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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船舶营运证配发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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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船舶营运证变更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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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船舶营运证补办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相关查看具体规定;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关查看具体规定;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相关查看具体规定;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关查看具体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相关查看具体规定;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查看具体规定;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相关查看具体规定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
1.申请: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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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船舶营运证注销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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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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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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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企业变更经营范围新增加船舶的高级船员一览表及劳动合同;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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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遗失补办)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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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到期换证)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2.上年度核查报告书;3.《水路运输许可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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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决定书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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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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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变更)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2.现经营人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3.《船舶所有权证书》;4.《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5.《船舶国籍证书》;6.变更信息证明材料;7.《船舶营业运输证》(回收);8.船舶管理公司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9.船舶管理协议。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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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原《船舶营业运输证》(回收);2.《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3.《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4.《内河船舶安全与环保证书》;5.《船舶国籍证书》;6.《船舶所有权证书》;7.《船舶光船租赁证明书》;8.船舶管理人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9.船舶委托管理协议。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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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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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注销)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有明确的经营范围: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
1.《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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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者开业)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自有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2.企业基本安全管理制度;3.企业经营船舶的高级船员一览表及其证书;4.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5.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6.船舶管理合同;7.光船租赁登记证书;8.新增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船舶运力批文。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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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营业执照;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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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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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收回);2.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包括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落实情况);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4.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其客运船舶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5.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6.高级船员证明材料(一览表及劳动合同);7.船舶运力批文;8.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9.光船租赁登记证书;10.船舶管理公司有效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11.船舶管理合同;12.船舶管理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13.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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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到期换证)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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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遗失补办)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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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注销书面说明;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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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配发船舶营运证)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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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变更)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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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国内水路运输许可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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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业运输证》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可查验信息,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涂改。《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配发机关申请补发。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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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注销)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
1.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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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境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经营者开业)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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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自有船舶的所有权证书、船检证书、国籍证书、最低配员证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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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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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为其客运船舶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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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遗失补办)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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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到期换证)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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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决定书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收回);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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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配发船舶营运证)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
|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变更)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涉及变更内容的《船舶检验证书》相关页面;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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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
|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原《船舶营业运输证》(收回);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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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注销)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是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是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
1.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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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跨区县水路客运经营许可(经营者开业)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经营者开业)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
|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到期换证)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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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遗失补办)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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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决定书 |
1.注销书面说明;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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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配发船舶营运证)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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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变更)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管理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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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营业运输证》(收回);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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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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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公里内省际水路客运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注销)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
1.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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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
|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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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遗失补办)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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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到期换证)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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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许可证注销)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决定书 |
1.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原件(收回);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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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配发船舶营运证)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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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变更)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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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遗失补办)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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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到期换证)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业运输证 |
1.《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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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船舶营运证注销)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营运证注销登记证明书 |
1.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请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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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经营者开业)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营业执照;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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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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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1.《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44号)第三十六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44号第46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二)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三)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四)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五)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七)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八)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九)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竣工验收报告;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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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区县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二十九条航道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航道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44号第46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二)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三)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四)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五)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七)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八)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九)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竣工验收报告;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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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1.《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二十九条航道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航道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32号第46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二)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三)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四)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五)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七)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八)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九)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竣工验收报告;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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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运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区县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4号第二十九条航道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航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航道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44号第46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二)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三)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四)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五)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七)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八)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九)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竣工验收报告;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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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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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批(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批:1.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2.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3.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4.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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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批(区县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批(区县项目)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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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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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区县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区县项目)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设计变更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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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1.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2.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3.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文件;4.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初步设计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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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区县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航道)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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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批(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批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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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批(区县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批(区县项目)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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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五条第五条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市级项目)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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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区县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设计变更审批(区县项目)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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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1.《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9年第32号十四条第十四条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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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区县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港口)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审批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15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无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区县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无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区县项目)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无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区县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无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区县项目)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无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初步设计(区县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无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初步设计(区县项目)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拟申请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拟申请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市级项目)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拟申请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拟申请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市级项目)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拟申请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初步设计(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1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拟申请部、市级补助资金的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初步设计(市级项目)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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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市级项目)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专家或者委托的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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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市级项目)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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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初步设计(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4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初步设计(市级项目)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初步设计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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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普通公路施工图设计(区县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普通公路施工图设计(区县项目)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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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普通公路设计变更(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普通公路设计审批(市级项目)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
1.设计变更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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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普通公路设计变更(区县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普通公路设计审批(区县项目)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
1.设计变更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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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普通公路初步设计(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普通公路初步设计(市级项目)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
1.初步设计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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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普通公路初步设计(区县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普通公路初步设计(区县项目)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
1.初步设计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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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市级项目)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
1.施工图设计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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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区县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高速公路施工图设计(区县项目)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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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市级项目)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
1.设计变更建议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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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区县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高速公路设计变更(区县项目)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
1.设计变更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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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高速公路初步设计(市级项目)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
1.初步设计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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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核(核报市政府) |
|
收费公路收费站设置审核(核报市政府)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81号第六十四条: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收费公路设置车辆通行费的收费站,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同一收费公路由不同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或者由不同的公路经营企业经营的,应当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收费站。 |
具备通车且符合收费公路条件:具备通车且符合收费公路条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收费标准的批复 |
1.新建高速公路收费站设置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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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
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500吨级以下港口设施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在规划四级及其以上航道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或者其他用途使用港口岸线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建设500吨级及以上港口设施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第五号)第十三条: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在规划四级及其以上航道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或者其他用途使用港口岸线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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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
区县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许可(一类大件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标准的)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一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重庆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1.牵引车行驶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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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许可(三类大件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一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重庆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1.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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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许可(二类大件运输:超过一类大件运输标准且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一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重庆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1.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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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区、县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许可(一类大件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标准的)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一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重庆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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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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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区、县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许可(三类大件运输: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不满120000千克的)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一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重庆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1.牵引车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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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区、县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许可(三类大件运输:车货总质量超过120000千克的)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一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重庆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1.牵引车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桥梁验算时间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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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区、县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许可(二类大件运输:超过一类大件运输标准且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七条: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十一条: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重庆市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
1.牵引车行驶证或临时行驶车号牌;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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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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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货运终止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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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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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经营终止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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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经营许可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客运站经验收合格;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设备、设施;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已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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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终止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5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五届第159号第二十二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在终止经营前15日向社会公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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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许可 |
公共汽车客运站经营许可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5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五届第159号第二十二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应当向运行区域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客运站经验收合格;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相应的设备、设施;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查堵、人员和车辆进出站安全管理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已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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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四十九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条件: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申请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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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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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注销)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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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延续)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
1.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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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新增)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新增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
1.企业人员信息一览表;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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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更换补办)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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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变更)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六条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二)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三)有与公路养护作业相适应的作业经历;(四)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证书 |
1.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申请书; |
1.申请:0.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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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公路水运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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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2号)第六条申请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1.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
1.受理: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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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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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护路林30株以上、采伐护路林(无补种计划的)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二项活动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更新采伐护路林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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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护路林30株(含)以下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二项活动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更新采伐护路林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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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普通公路)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二项活动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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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护路林(有补种方案的)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活动涉及高速公路的,应当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国道、省道、县道的,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涉及乡道、村道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第十二项活动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更新采伐护路林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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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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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十六条:已经通过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导致安全性能降低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安全设施设计;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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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区县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十六条:已经通过审查的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审查部门重新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导致安全性能降低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和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该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对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有关安全设施设计的对策与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审批许可决定书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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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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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注销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34条附件第134条,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的复印件;(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四)《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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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证书信息变更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34条附件第134条,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的复印件;(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四)《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
1.营业执照;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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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新核发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34条附件第134条,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的复印件;(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四)《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
1.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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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证书年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34条附件第134条,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于《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签发之日起每周年的前三个月内,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提出年度核验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申请表;(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三)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四)港口设施保安自评表;(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前款所称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由港口设施保安主管负责编写,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盖章确认。港口设施保安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反映《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的落实情况、接受相关培训情况、保安训练、演习情况及记录、保安事件发生的情况及记录、《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修改记录等内容。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
1.《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正、副本;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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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换证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34条附件第134条,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的复印件;(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四)《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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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设施保安证书补办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34条附件第134条,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
《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按要求修改后,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如有)的复印件;(三)《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报告》;(四)《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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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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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七条第(二)项第2目: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
身份证: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机动车驾驶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从业资格证 |
1.考试成绩证明。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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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地方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
地方投资的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1.《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二条第三款地方铁路是指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
初步设计文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以及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技术复杂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的初步设计由交通、水利等主管部门审批。《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2006年第26号)第四十六条:新建改建路网干线、时速160公里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铁道部组织审查。其他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投资方组织审查,建设项目所在地铁路局参与审查。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可研批复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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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地方投资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
地方投资的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重庆市民用航空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34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通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质量监督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建设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批(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2.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3.符合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4.设计概算应如实的反应设计内容和设计标准,做到量价准确;5.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工程应当按有关规定报批相应台(站)址。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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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新申请)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25人;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10人;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2人;6.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7.业绩信息: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8.企业信用信息: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新申请);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25人;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10人;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2人;6.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7.业绩信息: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8.企业信用信息: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新申请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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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25人;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10人;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2人;6.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7.业绩信息: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8.企业信用信息: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水运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2.企业具备1项大型和不少于2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3.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
1.申请: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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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新申请)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25人;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10人;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2人;6.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7.业绩信息: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8.企业信用信息: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新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水运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2.企业具备1项大型和不少于2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3.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新申请)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
1.申请:1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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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水运工程甲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0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15年及以上水运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水运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2.企业具备1项大型和不少于2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3.企业具备不少于2项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企业机电专项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告知承诺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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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新申请)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25人;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10人;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2人;6.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7.业绩信息: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8.企业信用信息: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水运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新申请;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告知承诺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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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0、71项水运工程监理乙级企业资质认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25人;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10人;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2人;6.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7.业绩信息: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中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备大型水运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经历8.企业信用信息:有两期及以上水运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且其中一期不低于A级;只有一期评价结果的,评价等级不低于B级且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无评价结果的,申请前一年内未发现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水运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告知承诺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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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普通货运开业经营申请条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第12号令)第二章经营许可和备案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1.申请: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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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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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九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
1.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证明(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2.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内河船舶检验证书簿ZSB-1 |
1.船舶检验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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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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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核发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九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
1.已取得船舶所有权证明(适用于营运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船舶设计图纸已经船检机构审查批准(适用于新建船舶的建造检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2.船舶建造、修理机构符合有关适检条件标准的规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渔业船舶安全检验证书 |
1.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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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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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
1.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信息表;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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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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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收取车辆通行费。 |
市级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交通行政不予许可决定书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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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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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新申请)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十二条第一款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10人;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3人;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1人;6.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信息:不少于20人;7.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8.业绩信息:有企业业绩无个人业绩,或无企业业绩有个人业绩(不少于4人,且不少2项/人)9.企业信用信息:最近年度全国或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不低于B级,且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新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2项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且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三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新申请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告知承诺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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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延续申请)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十二条第一款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2项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且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三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10人;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3人;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1人;6.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信息:不少于20人;7.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8.业绩信息:有企业业绩无个人业绩,或无企业业绩有个人业绩(不少于4人,且不少2项/人)9.企业信用信息:最近年度全国或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不低于B级,且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企业、人员从业业绩清单 |
1.申请: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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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一般事项变更申请)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十二条第一款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已完成相应的监理企业信息登记变更(监理企业信息登记变更办理指南见《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进-步做好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监理登记工作的通知》(渝交路(2024)31号):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一般事项变更)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拟变更人员的工作简历 |
1.受理: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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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第十二条第一款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
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受理条件如下:1.申报信息页面/告知承诺书(只针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为规定格式和内容,且法定代表人签字和企业法人章齐全;2.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页面:不少于2人;3.持部证监理工程师信息:不少于10人;4.工程系列高工信息:不少于3人;5.中级经会人员信息:不少于1人;6.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信息:不少于20人;7.试验检测机构信息或试验检测设备信息:有机构无设备,或无机构有设备;8.业绩信息:有企业业绩无个人业绩,或无企业业绩有个人业绩(不少于4人,且不少2项/人)9.企业信用信息:最近年度全国或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不低于B级,且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重大事项变更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公路工程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人员同时满足下列要求:1.企业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5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中不少于1人具备8年及以上公路工程建设经历,具备公路工程监理业绩的总监理工程师经历,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均不少于3年。2.企业拥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经济师、会计师或者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均不低于70%。(二)业绩满足下列要求之一:1.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4人具备2项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且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2.企业具备不少于1项二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或者不少于2项三类公路工程监理业绩。(三)拥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见附件2)。(四)企业信誉良好。有两期及以上公路建设市场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的,最近两期评价等级均不低于B级;只有一:公路工程监理企业乙级资质认定(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告知承诺书 |
1.申请: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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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第七条第二款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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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公路工程类别)注册 |
|
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工程师(公路工程类别)注册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1.办理对象须为通过交通运输工程二级造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自然人;2.根据《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2号)要求提供办事材料。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
1.营业执照 |
1.受理: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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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
1.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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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申请书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要求的证明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海船舶〔2021〕143号)第十七条船舶进港报告信息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三)客货装卸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船舶证书;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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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二条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
《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海船舶〔2021〕143号)第十七条船舶进港报告信息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三)客货装卸信息: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无 |
1.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申请书;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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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
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
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第六条第五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2016年6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9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
1、申请考核人有效身份证件;2、能够证明其为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有效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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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员资格认可 |
申报人员资格认可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三条第三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2024)〉的通知》海政法〔2024〕108号)17.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一)危险化学品申报员从业资格认定: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
(1)申报员/装箱检查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0 |
1.《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6年第59号)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2024)〉的通知》海政法〔2024〕108号)17.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认定(二)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从业资格认定: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
(1)申报员/装箱检查员从业资格证申请表;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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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港口经营许可 |
|
港口经营许可新办(集装箱业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港口经营许可延续(集装箱业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5.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3.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七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1.经办人身份证; |
1.申请:2.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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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经营许可停业或歇业(集装箱业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1.《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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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变更(集装箱业务变更经营范围)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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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变更(集装箱业务变更经营主体)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1.经营管理机构组成及固定经营场所的所有权证明;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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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变更(集装箱业务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1.变更股东决议或者文件(仅适用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变更);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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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新办(非集装箱业务)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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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经营许可延续(非集装箱业务)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1.经办人身份证;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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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停业或歇业(非集装箱业务)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港口经营许可停业或者歇业申请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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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变更(非集装箱业务变更经营范围)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1.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其中根据交通部和发改委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文件要求符合港口规划且满足安全环保和港口经营管理等要求的老码头可不提供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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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变更(非集装箱业务变更经营主体)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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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许可变更(非集装箱业务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1.《港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收回);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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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拖轮经营许可新办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港口拖轮经营;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港口拖轮经营;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港口拖轮经营;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港口拖轮经营;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港口拖轮经营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
港口拖轮经营许可延续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
港口拖轮经营许可停业或歇业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港口经营许可停业或者歇业申请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
|
港口拖轮经营许可变更(变更经营范围)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1.提供至少1艘自有并经营的内河拖轮证明材料;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
港口拖轮经营许可变更(变更经营主体)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
港口拖轮经营许可变更(变更经营主体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三条 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经营许可证 |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表;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44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
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1.港口采掘、爆破等施工作业审批申请报告;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45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0号)第四十二条 船舶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前,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与作业船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确认作业的安全状况和应急措施。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申请决定书 |
1.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申请书。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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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区县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1.港口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2.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3.编制项目概况‘4.编制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5.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区县项目)许可决定书 |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市级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30 |
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六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1.港口建设项目经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2.提交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3.编制项目概况;4.编制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5.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市级项目)许可决定书 |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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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
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批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条第一款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20年第4号)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企业新增运力的申请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新增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十条第一款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第十四条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新增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行政许可决定书 |
1.申请文件。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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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2024)〉的通知》海政法〔2024〕108号)(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1.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船员适任证书 |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
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系统中已有有效的海船健康证明的船员可免于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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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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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六条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2024)〉的通知》海政法〔2024〕108号)(四)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1.年满18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60周岁;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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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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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新增)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2024)〉的通知》海政法〔2024〕108号)9.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二)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1.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正本) |
1.委托证明;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变更)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15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2024)〉的通知》海政法〔2024〕108号)9.海域或者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二)内河通航水域、岸线施工作业许可:1.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副本)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变更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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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
《海事政务服务指南(202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政务服务指(2024)〉的通知》海政法〔2024〕108号)13.船舶国籍登记:1.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船舶国籍证书 |
1.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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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市管航道)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六条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许可决定书 |
1.运行方案审查申请;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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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区县管辖航道)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款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6号)第六条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许可决定书 |
1.运行方案审查申请;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52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 |
|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经营者开业)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
1.《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范围)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
1.《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经营许可证注销)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十一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经营许可证注销许可决定书 |
1.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证原件(收回);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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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经营许可证变更基本信息)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
1.《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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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
1.年度核查意见合格并加盖了公章的上年度核查报告书;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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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许可(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第二十六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即办件 |
无 |
条件型 |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
1.《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
1.申请:0.2个工作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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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规划一至四级航道上以及市级立项的与航道有关项目)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建设项目符合审批机关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符合交通运输部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要求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许可决定书 |
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规划五级及以下航道上的与航道有关项目)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20 |
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工程外,下列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应当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六届〕第1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核。除依法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的以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一至四级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因此,按法规规定,需要将“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行政许可事项拆分为两个办理项。 |
承诺件 |
无 |
条件型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许可决定书 |
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书; |
1.申请:1.0个工作日; |
|
附件2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强制事项 |
法定依据 |
适用条件 |
强制方式 |
强制权限 |
备注 |
|
1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 |
扣留车辆、工具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2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责令限期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逾期不拆除的。 |
代为拆除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3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责令限期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逾期不拆除的。 |
代为拆除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4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责令限期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的。 |
代为拆除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5 |
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的。 |
扣留车辆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6 |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行政强制 |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当事人被扣留车辆、工具,在告知的规定期限内未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 |
扣留车辆、工具,依法拍卖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7 |
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不予强制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
扣留车辆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
8 |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不予强制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1.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
拖离或者扣留车辆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
9 |
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强行冲卡、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等并拒不按照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的行为的行政强制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强行冲卡、故意堵塞收费道口等并拒不按照规定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
拖移车辆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10 |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强制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擅自在公路上设站(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 |
强制拆除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11 |
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逾期不拆除收费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经责令限期拆除收费设施,逾期不拆除的。 |
强制拆除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12 |
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行为的行政强制 |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依法处理至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 |
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13 |
对影响公路通行安全设施、因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需要恢复原状或者拆除的行政强制 |
《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 |
因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需要,应当拆除的各类设施等其所有权人不配合拆除的。 |
代为修复、更新、迁移、加固或者拆除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14 |
对户外广告依法应当拆除或者经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改正或者办理审查手续,逾期仍不执行的行政强制 |
《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
户外广告依法应当拆除或者经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改正或者办理审查手续,逾期仍不执行的。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15 |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实施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不予强制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扣押车辆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
16 |
对违法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扣押车辆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17 |
对违反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无证经营、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行政强制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
不予强制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拒不接受现场检查、无证经营、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 |
1.扣押车辆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
依法拍卖扣押机动车辆或者设施设备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
18 |
对非巡游出租汽车喷涂、设置巡游出租汽车相混淆的营运标识或者设施设备的行政强制 |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
现场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当场改正的。 |
不予强制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
扣押车辆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
19 |
对逾期不履行交通运输领域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1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 |
代履行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20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 |
代为清除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21 |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经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代为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22 |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 |
代为卸载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23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且经相关部门检测评估确定造成了水污染,经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改正的。 |
代为治理污染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24 |
对需要立即清除道路、航道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当事人对航道中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不能清除,或当事人不在场的 |
代为清除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25 |
对港区内有关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危险货物的行政强制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包括危险货物集装箱直装直取和限时限量存放,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1.查封违法储存危险货物的场所;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26 |
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并通过审核,且经航道部门鉴定评估确定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 |
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27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不予强制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经航道部门鉴定评估确定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且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 |
扣押非法采砂船舶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
28 |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1.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的; |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29 |
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代为拆除养殖、种植设施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30 |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1.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 |
代为消除安全隐患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31 |
禁止船舶进出港、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1.经核实申报或者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
禁止船舶进出港、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32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
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33 |
对船舶违反规定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经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
代为拖离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34 |
对超额、超载、超速、超时、超越航线航行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超额、超载、超速、超时、超越航线航行的; |
代为拖移、卸载、解除动力、暂扣等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35 |
对车辆超载运输行为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经营国内船舶管理 |
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 |
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37 |
对交通运输领域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1.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查封或者扣押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附件3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事项范围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检查权限 |
是否联合检查 |
备注 |
|
1 |
对收费公路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对公路经营主体执行相关公路法律、法规、规章、工作方针、政策,以及管养规范标准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2 |
对普通公路养护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对公路养护企业执行相关公路法律、法规、规章、工作方针、政策,以及管养规范标准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日常检查:一年不超过2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级人民政府 |
否 |
|
|
3 |
对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对道路客运经营者资质、运营,以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4 |
对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对道路运输客运站经营者资质、经营行为,以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5 |
对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对道路普通货物经营者资质、运营,以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
1.日常检查:B级及以上、未评价,一年不超过1次;C级一年不超过2次;D级和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6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资质、运营,以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7 |
对货运站场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对货运站场经营者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运营服务、资质资格等情况,经营状况等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1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8 |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检查;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监管。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
1.日常检查:按照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检查频次执行;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9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以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日常检查:B级及以上、未评价,一年不超过1次;C级一年不超过2次;D级和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10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日常检查:B级及以上、未评价,一年不超过1次;C级一年不超过2次;D级和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11 |
对城市轨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状况和城市轨道经营者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12 |
对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
对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
1.日常检查:B级及以上、未评价,一年不超过1次;C级一年不超过2次;D级和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13 |
对客车租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
对客车租赁经营者备案和服务情况,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日常检查:B级及以上、未评价,一年不超过1次;C级一年不超过2次;D级和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14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检查;以及相关经营者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
1.日常检查:B级及以上、未评价,一年不超过1次;C级一年不超过2次;D级和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15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检查;以及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
1.日常检查:B级及以上、未评价,一年不超过1次;C级一年不超过2次;D级和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16 |
对监控平台企业的行政检查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对监控平台企业管理制度、人员配置、平台功能、运维情况、数据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17 |
对普通货物港口(含普货集装箱、商品车滚装)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对普通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
1.日常检查:B级及以上、未评价,一年不超过1次;C级一年不超过2次;D级和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18 |
对客运港口(含客滚、载货汽车滚装)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对客运港口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19 |
对危险货物港口(含危险货物集装箱)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20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1.日常检查:B级及以上、未评价,一年不超过1次;C级一年不超过2次;D级和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4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21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1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22 |
对通航建筑物建设、运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对通航建筑物建设、运营企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1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23 |
对船员培训、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
对船员培训、服务机构资质条件、培训和服务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
1.日常检查:非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1次;重点检查对象,一年不超过2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24 |
对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对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执行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路、水运、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路、水运工程检测机构资质、能力、规范有效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符合性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
1.综合检查每季度1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25 |
对交通运输领域工程项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对交通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行为和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 |
1.日常检查:一年不超过4次;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26 |
安全生产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开展专项或综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
明查暗访 |
1.综合检查每季度1次,一季度、三季度为普遍检查,二季度、四季度为随机抽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
27 |
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
机动巡查、路检路查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
28 |
对国防交通物资及运载工具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
对国防交通物资、贯彻国防要求的民用运载工具、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落实情况。 |
机动巡查、路检路查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否 |
|
|
29 |
交通运输行业日常路检路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交通运输行业各子领域履行法定职责、开展日常监管所进行的巡查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机动巡查、路检路查 |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网上筛查、机动巡查、路检巡查等违法线索实施。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级人民政府 |
否 |
|
|
备注 |
1.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检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日常检查,是指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者本系统实施的检查。 | |||||||
附件4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
序号 |
确认事项 |
子项 |
法定依据 |
确认条件 |
确认程序 |
申请材料 |
办理时限 |
执法权限 |
|
1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符合《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0)“8站级验收”要求的相应站级标准。 |
申请人提出申请; |
1.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定级申请表; |
申请:1个工作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2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
|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
取得从业资格证。 |
申请人提出申请; |
1.《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备案登记表》; |
申请:0.2个工作日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3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估 |
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
通过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 |
申请人提出申请; |
1.试运行情况报告及其主要测试报告; |
申请:1个工作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
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 |
申请人提出申请; |
提交符合以下条件的证明材料: |
申请:1个工作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
4 |
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500M范围内疏浚作业安全确认 |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经公路管理机构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应当符合公路桥梁安全要求。 |
申请人提出申请;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2.申请书;3.疏浚作业方案(含安全评估报告)。 |
申请:1个工作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5 |
公路施工作业验收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
施工作业完毕,并且符合通行要求。 |
申请人提出申请; |
1.申请书;2.建设单位自检资料报告;3.检测单位检测合格报告;4.涉及高速公路的还应当提供运营单位管理意见;5.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2个工作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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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收费公路的鉴定和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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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前6个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收费公路进行鉴定和验收。经鉴定和验收,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公路移交手续;不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公路移交手续。 |
公路符合取得收费公路权益时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 |
申请人提出申请; |
1.申请书; |
申请:2个工作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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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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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24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
参建公路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
申请人提出申请; |
1.申请书;2.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2个工作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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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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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一条 申请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完成相应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船员适任培训。在危险品船、客船等特殊船舶上工作的船员,还应当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七条船员基本安全培训,指船员在上船任职前接受的个人求生技能、消防、基本急救以及个人安全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培训,包含以下培训项目:(一)海船船员基本安全;(二)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3.《内河船舶船舶基本安全规则》全文。4.《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签发管理办法》全文。 |
1.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
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
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初次申请) |
申请:2个工作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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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0总吨以上的船舶抵押权登记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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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十条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一)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三)船舶抵押合同。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2/3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
1.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
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
1.船舶抵押权登记(初次申请) |
申请:1个工作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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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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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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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第七条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
1.依法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
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
1.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初次申请) |
申请:1个工作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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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船舶登记(含所有权、变更、抵押权、注销、光船租赁、废钢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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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1.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
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
1.船舶所有权登记(初次申请) |
申请:1个工作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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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船舶名称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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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第十条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
船舶已经取得船舶识别号。 |
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
1.船舶名称预留(初次申请) |
申请:0.4个工作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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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港口服务经营备案 |
为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租赁维修服务经营备案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六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六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
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
1.港口备案业务申请表;2.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汇总表;3.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制度清单目录;4.工商营业执照;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6.经办人身份证;7.授权委托书;8.岸电设施的检测和验收合格证明材料;9.使用船舶提供服务的,应提交有效的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10.为船舶提供成品油供应服务的,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11.使用船舶提供燃料供应服务的,船舶种类应为油船或油趸,提交有效的船舶、船员证书证件;12.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文件;13.船舶燃物料供应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与防污染应急预案;14.使用船舶提供接送服务的,船舶种类应为客船或客货船,提交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证件;15.适合船员安全上下的合法客运码头、渡口或水上服务区证明材料;16.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7.为船员、乘客购买意外保险证明材料;18.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提交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的船舶清单及船舶、船员的有效证书证件;19.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全流程工艺说明,并提交转运、处置各环节有效衔接的证明材料;20.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与防污染应急预案;21.围油栏技术规格、数量等材料;22.使用船舶进行围油栏布设的,应提交围油栏布设工作船的有效船员证书和船舶证书;23.申请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服务的,应提交设施、设备清单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24.申请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维修服务的,应提交安全管理机构、制度、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1个工作日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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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船舶提供岸电经营备案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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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经营备案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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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供应经营备案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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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接送服务经营备案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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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备案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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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油栏供应经营备案 |
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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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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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应用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22年350号)第二十七条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示范运营主体应当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并随同其他符合规定的材料提交市交通运输部门。安全性自我声明包括具备开展示范运营的条件、示范运营主体名称、车辆识别代号、示范运营驾驶人姓名以及身份证号、示范运营时间、示范运营路段和区域、示范运营项目和模式等信息。 |
1.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达到规定里程; |
申请人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 |
1.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达到规定里程的证明材料; |
申请:2个工作日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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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海事事故调查结论认定和复核 |
对海事事故调查结论的复核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第五十一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第五十二条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第五十三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
收到复核申请。 |
1.接到申请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或者单位信息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 |
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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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乡镇自用船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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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乡镇自用船舶,应当向船舶所有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
属于乡镇自用船舶。 |
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级人民政府确认。 |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自用船舶登记申请报告。 |
申请:2个工作日 |
乡镇级人民政府 |
附件5
重庆市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征收裁量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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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征收(用)事项 |
法定依据 |
征收(用)对象 |
征收(用)条件 |
征收(用)范围 |
征收(用)数量 |
征收(用)数额 |
办结时限 |
补偿标准 |
执法权限 |
|
1 |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单位、个人 |
1.因交通事故或货物遗洒等原因,造成公路路产损失; |
需赔偿的实际路产损失。 |
1.现场勘查公路路产损失,勘查材料由当事人或在场其他人员签字确认。 |
依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
登记起90日 |
1.依据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
公路管理机构(《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表述)负责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应当执行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赔(补)偿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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