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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202H/2021-00129 [ 发文字号 ] 渝教发〔2021〕2号
[ 主题分类 ] 教育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教委
[ 成文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市教育考试院:

《加强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若干措施》已经市教委2021年第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1118

加强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7号)精神,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执法范畴。教育行政执法重点范畴包括:查处违法举办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规招收学生、违规收费、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的行为;查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擅自分立、合并,擅自变更名称、层次、类别、举办者,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查处教师违法行为;查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查处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严重作弊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以行政执法方式管理的其他事项。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以下统称“教育执法部门”)要制定、公示执法事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理顺执法权限。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对所审批设立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教师、学生和其他管理对象,依法履行教育行政执法职责。教育考试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履行国家教育考试行政执法职责。市教委建立完善全市教育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统筹指导、监督重大案件办理,查处管理权限内的教育违法行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县)域内教育违法行为查处及行业监管。违法主体或违法行为跨区县的,由市教委牵头或指定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开展联合执法。

三、加强队伍建设。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积极争取区县党委和政府支持,通过部门内部整合、优化结构、盘活存量等方式,充实行政执法力量和教育法治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力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县建立专门的教育行政执法机构。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推动行政编制人员和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清理教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保行政执法人员为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授权和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对接司法机关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平台和信息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开展教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项培训,鼓励、支持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四、完善执法机制。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在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教育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指导和联合开展重大执法活动,提高执法效能。健全基层监管机制,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的教育职责,充分发挥网格化监管体制的作用。建立日常巡查、随机抽查、重点检查等监管机制。健全教育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做到有诉必复、有案必查。建立重大教育违法案件依法调处机制、防范及应对重大法律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机制,对涉及群体利益、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违法案件,在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要防范法律和社会风险。建立重大违法事项通报制度和重点督办制度,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区县有重大影响的教育违法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五、推动集中执法。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渝委发201814号),推动教育部门内部集中开展行政执法。探索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承担执法职能,逐步实现由一个机构相对集中行使教育行政执法权。

 六、注重协同联动。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与教育督导协同机制。教育行政执法信息应及时通报同级督导机构,纳入对区县政府、学校督导评价。教育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提请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的违法行为,需要行政执法的,应及时将违法线索、相关证据移送教育执法部门依法执法。

 七、创新监管方式。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抽查对象名录库、执法人员名录库,健全教育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依据监督职责,制定并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年度规划和检查清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减少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干扰。加强信用监管,建立教育行业诚信档案,记录办学主体违法信息,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积极培育行业组织、第三方机构,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提高治理效能。结合教育实际,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规范和推行柔性执法。

 八、规范执法程序。制定全市统一的教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完善教育行政执法文书参考模板,推进教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落实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九、健全执法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及时通过政府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推进教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执法过程录音录像,完善执法文书和档案管理。健全完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明确本单位承担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做到法制审核与行政执法“审办分离”。

 十、强化工作保障。将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教育执法部门年度预算。改善执法条件,保障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以及用于调查取证的音像记录装备。完善基层执法人员保险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县通过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

 十一、完善执法依据。结合实际需要积极推进地方教育立法,健全地方教育行政执法依据,完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各类行政处罚事项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为教育行政执法提供明确依据。

 十二、严格执法监督。教育执法部门要强化法治工作机构职责,配齐配好工作人员,切实履行执法监督职能。健全教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或违规干预执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依法保障执法对象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行政执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每年向市教委报告执法情况。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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