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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19XQ/2020-00046 [ 发文字号 ] 渝科局发〔2020〕15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0-11-26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财政、金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各银保监分局,两江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有关金融机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精神,深入推进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在认真总结前期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做法基础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修订出台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0年2月15日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金融创新,建立健全轻资产融资模式,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培育实体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实体经济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19〕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坚持“企业受益、政银合作、上下联动、风险分担”的原则,由市科技局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为依托,与试点区域出资人(含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合作银行三方协同开展,构建科技金融债权融资体系,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在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授信额度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当月执行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科技型企业发放为期一年(含)以内的信用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特指进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备案培育的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在各试点区域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

(一)联席会议行使以下职能:

1.审议确定合作银行;

2.审议确定试点区域;

3.确定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4.指导试点区域的改革实践;

5.审议改革试点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市科技局负责承担改革试点日常工作,包括以下具体职责:

1.建立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2.建立健全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体系;

3.履行风险补偿基金市级出资人职责;

4.督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和日常运营台账,及时评估运营风险,针对薄弱环节补短板、防范各类风险;

5.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深化改革试点的相关动议。

(三)经联席会议确定的试点区域,该试点区域出资人承担以下改革试点工作职责:

1.与市科技局共同约定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共同出资组建风险补偿基金;

2.与市科技局共同授权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承担该试点区域风险补偿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共同协调解决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深化改革试点的相关建议。

第四条  市科技局和试点区域出资人、合作银行应当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改革试点的相关事项,规范各方的职责和权利。


第二章  风险补偿基金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市和试点区域共同出资设立,负责对科技型企业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逾期贷款本金按照与合作银行约定比例先行提供代偿服务,对科技型企业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提供应急转贷服务。

前款所称的应急转贷,是指对部分企业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按时偿还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经合作银行同意续贷和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利用风险补偿基金按照协议约定为企业续贷免费提供短期资金周转的服务。

第六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出资比例为市级40%、试点区域60%。其中,市级出资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单个试点区域的风险补偿基金可以分期出资组建。首期到位资金不得低于风险补偿基金约定规模的10%。当风险补偿基金到位资金余额不足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余额的1/8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试点区域出资人协商一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资方式,保证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第七条  风险补偿基金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管理,存入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基金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风险补偿基金在单个试点区域先行代偿后收回的资金自动存入该试点区域风险补偿基金。如单个试点区域出现改革试点工作终止的情况,该试点区域的风险补偿基金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出资比例返还出资人。

风险补偿基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充风险补偿基金。政府购买服务指出资人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购买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服务,服务费用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上年度风险补偿基金运营管理实际发生的费用额度进行审核批准。补充风险补偿基金指合作银行出现呆坏账后,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利用风险补偿基金利息收入逐步注入单个试点区域风险补偿基金。

第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逾期贷款先行代偿遵循属地属事原则。单笔逾期贷款的先行代偿额度为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未收回本金的80%。

第九条  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对单个试点区域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1年以上的合作银行建立约束机制。

单家合作银行每季度末的贷款余额不足该试点区域合作银行贷款余额总额的15%时,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醒该合作银行加大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投放力度。

单家合作银行每年末贷款余额不足该试点区域合作银行贷款余额总额的10%时,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通知该合作银行中止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除续贷企业外)。

第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对合作银行在单个试点区域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建立警示和熔断机制。

(一)警示机制。单家合作银行在1个年度内先行代偿申请总额达到该试点区域风险补偿基金约定规模的3%时,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发出通知予以警示,合作银行应当在该试点区域审慎新增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和加强贷后管理。

(二)熔断机制。单家合作银行在1个年度内先行代偿申请总额达到该试点区域风险补偿基金约定规模的5%时,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发出通知予以熔断,合作银行应当在该试点区域中止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熔断时点前,已经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熔断时点后,向新增客户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合作银行自行承担风险。

出现熔断情形的,合作银行通过追偿后,代偿余额低于该试点区域风险补偿基金约定规模的3%,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核实并书面报请联席会议综合评价同意后,可以在该试点区域继续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合作银行通过查找问题和整改落实,可以就能否在该试点区域继续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提请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清算方案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拟制。单个试点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向市科技局和试点区域出资人提交风险补偿基金清算方案:

(一)风险补偿基金本金支出达到约定规模的70%;

(二)所有合作银行中止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达到1年;

(三)出现不可抗力的原因。

清算方案应先经市科技局和试点区域出资人审核并协商一致,再提请联席会议同意后执行。


第三章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国有独资的企业法人;

(二)搭建有全市统一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体系);

(三)拥有具备科技融资担保服务经验的团队和人员。

第十三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直接对出资人负责,承担风险补偿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风险补偿基金的账户管理、基金组建、增资、资金划拨及债权追偿等日常运行工作,依托风险补偿基金为科技型企业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提供增信服务;

(二)依托软件开发、大数据和征信机构等方面力量建设拥有贷款申请、数据收集、信用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功能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系统,并建立涉企数据安全保密机制,确保数据安全和系统稳定运行;

(三)对合作银行进行资格初审和开展绩效评价;

(四)审核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项目,核实合作银行是否尽职、审核代偿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五)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跟踪监测、分析评估等工作;

(六)完成联席会议和出资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认真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不定期对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进行贷后抽样调查,协助合作银行对违约企业进行追偿;

(二)依法运营管理风险补偿基金,定期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试点区域出资人提交风险补偿基金季度、半年运行报告,向联席会议提交风险补偿基金年度运行报告,及时向试点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改革试点工作;

(三)强化公益服务,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向企业收取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相关服务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企业当年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额的2%。


  1. 合作银行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重庆市本地银行法人机构总行和非本地银行法人机构市级分行;

    (二)认可本实施办法及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自愿申请成为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合作银行;

    (三)拥有在试点区域正常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网点。

    第十六条  经联席会议确定、与市科技局和试点区域出资人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专门针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快速审批通道,让现金流少的科技型企业能够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二)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三)根据风险补偿基金提供应急转贷服务的相关规定,审核确定使用应急转贷服务的续贷企业及续贷金额;

    (四)确定专门团队和人员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及时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供贷款资料和通报贷后管理情况,按季度向试点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知识信用贷款情况;

    (五)单个试点区域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年末余额应不低于该试点区域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年末总额的10%;

    (六)对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的逾期贷款本金尽责追偿。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对存在还款风险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可以通过依法追加担保措施、更改偿还贷款模式等方式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并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通报。


    第五章  贷款企业


    第十八条  注册地在试点区域内的科技型企业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可以向合作银行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一)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并按要求及时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二)认可本实施办法和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

    (三)能够如实提供资料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达到合作银行授信要求,认可合作银行贷款审批结果;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近一年无科研失信行为和连续30天以上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且未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黑名单。

    第十九条  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

    (二)配合合作银行及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贷后检查;

    (三)及时向合作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第六章 相关程序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设立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试点区域出资人、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及首期出资额等试点事项;

    (二)市科技局、试点区域出资人按照约定,出资组建风险补偿基金。

    第二十一条  贷款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登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先后选择“科技金融”“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在线填写并提交贷款申请表。

    (二)推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提交贷款申请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申请推荐表》(以下称“申请推荐表”)并推送到合作银行。

    (三)审批。合作银行根据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推荐表,对企业贷款进行审批。

    1.尽职调查。合作银行与企业进行对接,按照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列为贷款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线反馈意见。

    2.贷款审批。在贷款对象企业提交完备的资料后,合作银行提出贷款审批意见并将贷款审批表扫描件和尽职调查报告电子文档在线上传。

    (四)确定代偿服务审核意见。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牵头根据合作银行审批结果对是否提供代偿服务进行审核。其中,对合作银行同意贷款额度300万元(含)以内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会同试点区域科技主管部门会商形成审核意见;对合作银行同意贷款额度超过300万元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先自行开展尽职调查再形成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在线生成《代偿承诺函》并推送给合作银行。审核未通过的,向合作银行在线反馈审核意见。

    审核的重点内容如下:

    1.贷款额度是否在推荐额度范围内;

    2.贷款是否执行规定的年利率;

    3.是否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

    4.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20%(含)以上的股东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5.企业是否存在影响正常经营的行政处罚、未决诉讼或未执行完毕案件;

    6.授信后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80%。

    (五)签订合同。合作银行与企业及相关保证人签订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合同。

    1.合作银行收到《代偿承诺函》后,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签订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科技型企业除外)。

    2.合作银行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线上传合同扫描件,并在线完善贷款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未收到《代偿承诺函》与企业自行签订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合同的,风险补偿基金不承担代偿责任。

    (六)贷款发放。

    1.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复核合同资料和收到企业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后向合作银行在线出具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放款通知书》;

    2.合作银行根据《放款通知书》发放贷款;

    3.合作银行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线上传放款凭证扫描件。

    第二十二条  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到期前,符合应急转贷条件的,贷款企业可以申请应急转贷服务。对通过应急转贷服务继续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合作银行确定的续贷额度须低于应还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本金额度,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利用风险补偿基金提供的应急转贷金额不得超过续贷金额的80%。每笔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应急转贷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登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先后选择“科技金融”“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在线填写并提交应急转贷申请表。

    (二)审批。合作银行审批同意续贷的,贷款企业应先将加盖公章的应急转贷申请表书面提交至合作银行,经合作银行签章并明确续贷额度和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应急转贷的建议额度、使用期限和还款账户后,再书面提交至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批。

    (三)资金划转。合作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续贷的借款合同后,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审批的应急转贷额度划拨资金到合作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

    (四)资金退还。合作银行无论是否继续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均应在约定的应急转贷期限内,按照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划拨的应急转贷额度将资金退还至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处置程序如下:

    (一)催收。贷款本息逾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启动催收工作并书面通知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合作银行催收逾期贷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约谈企业负责人及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

    (二)代偿。合作银行在尽职催收后,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本金逾期超过2个月仍未全额收回的,可以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对符合代偿条件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代偿。

    1.代偿申请。合作银行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代偿申请资料包括:代偿申请书(附上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原件、加盖鲜章的放贷凭证等贷款资料)、贷款逾期记录和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仲裁机构受理回执)等银行催收依据。

    2.代偿审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代偿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科技局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反馈书面意见给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代偿:

    (1)单笔代偿金额不足100万元的,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代偿方案提交市科技局业务主管处室和试点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利用该试点区域的风险补偿基金进行先行代偿。

    (2)单笔代偿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起草签报单,将代偿方案先提交市科技局业务主管处室和试点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再依次报送至试点区域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分管领导、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利用该试点区域的风险补偿基金进行先行代偿。

    完成代偿后,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科技局和试点区域出资人提交1份代偿资料存档备查。

    (三)追偿。风险补偿基金先行代偿后,申请先行代偿的合作银行应当依法进行追偿。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由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按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跟踪监督,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和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情况。

    试点区域出资人及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经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五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督促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经举报查实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行为,或发生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或者逾期6个月未足额偿还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投资控股的关联企业,将不能获得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的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体系建设方案》(渝科委发〔2018〕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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