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银行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重庆市本地银行法人机构总行和非本地银行法人机构市级分行;
(二)认可本实施办法及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自愿申请成为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合作银行;
(三)拥有在试点区域正常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网点。
第十六条 经联席会议确定、与市科技局和试点区域出资人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银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专门针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快速审批通道,让现金流少的科技型企业能够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二)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适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三)根据风险补偿基金提供应急转贷服务的相关规定,审核确定使用应急转贷服务的续贷企业及续贷金额;
(四)确定专门团队和人员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及时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供贷款资料和通报贷后管理情况,按季度向试点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知识信用贷款情况;
(五)单个试点区域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年末余额应不低于该试点区域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年末总额的10%;
(六)对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后的逾期贷款本金尽责追偿。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对存在还款风险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可以通过依法追加担保措施、更改偿还贷款模式等方式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并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通报。
第五章 贷款企业
第十八条 注册地在试点区域内的科技型企业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可以向合作银行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一)已入库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并按要求及时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二)认可本实施办法和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
(三)能够如实提供资料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达到合作银行授信要求,认可合作银行贷款审批结果;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近一年无科研失信行为和连续30天以上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且未列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黑名单。
第十九条 获得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
(二)配合合作银行及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开展贷后检查;
(三)及时向合作银行报告重大事项变化情况。
第六章 相关程序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基金设立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试点区域出资人、合作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及首期出资额等试点事项;
(二)市科技局、试点区域出资人按照约定,出资组建风险补偿基金。
第二十一条 贷款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登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先后选择“科技金融”“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在线填写并提交贷款申请表。
(二)推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提交贷款申请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出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申请推荐表》(以下称“申请推荐表”)并推送到合作银行。
(三)审批。合作银行根据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出具的申请推荐表,对企业贷款进行审批。
1.尽职调查。合作银行与企业进行对接,按照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列为贷款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线反馈意见。
2.贷款审批。在贷款对象企业提交完备的资料后,合作银行提出贷款审批意见并将贷款审批表扫描件和尽职调查报告电子文档在线上传。
(四)确定代偿服务审核意见。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牵头根据合作银行审批结果对是否提供代偿服务进行审核。其中,对合作银行同意贷款额度300万元(含)以内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可会同试点区域科技主管部门会商形成审核意见;对合作银行同意贷款额度超过300万元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先自行开展尽职调查再形成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在线生成《代偿承诺函》并推送给合作银行。审核未通过的,向合作银行在线反馈审核意见。
审核的重点内容如下:
1.贷款额度是否在推荐额度范围内;
2.贷款是否执行规定的年利率;
3.是否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
4.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20%(含)以上的股东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5.企业是否存在影响正常经营的行政处罚、未决诉讼或未执行完毕案件;
6.授信后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80%。
(五)签订合同。合作银行与企业及相关保证人签订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合同。
1.合作银行收到《代偿承诺函》后,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签订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科技型企业除外)。
2.合作银行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线上传合同扫描件,并在线完善贷款相关信息。
合作银行未收到《代偿承诺函》与企业自行签订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合同的,风险补偿基金不承担代偿责任。
(六)贷款发放。
1.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复核合同资料和收到企业支付的相关服务费用后向合作银行在线出具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放款通知书》;
2.合作银行根据《放款通知书》发放贷款;
3.合作银行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线上传放款凭证扫描件。
第二十二条 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到期前,符合应急转贷条件的,贷款企业可以申请应急转贷服务。对通过应急转贷服务继续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合作银行确定的续贷额度须低于应还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本金额度,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利用风险补偿基金提供的应急转贷金额不得超过续贷金额的80%。每笔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应急转贷办理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登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系统,先后选择“科技金融”“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在线填写并提交应急转贷申请表。
(二)审批。合作银行审批同意续贷的,贷款企业应先将加盖公章的应急转贷申请表书面提交至合作银行,经合作银行签章并明确续贷额度和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应急转贷的建议额度、使用期限和还款账户后,再书面提交至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审批。
(三)资金划转。合作银行与贷款企业签订续贷的借款合同后,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审批的应急转贷额度划拨资金到合作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
(四)资金退还。合作银行无论是否继续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均应在约定的应急转贷期限内,按照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划拨的应急转贷额度将资金退还至风险补偿基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处置程序如下:
(一)催收。贷款本息逾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启动催收工作并书面通知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合作银行催收逾期贷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收、约谈企业负责人及保证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
(二)代偿。合作银行在尽职催收后,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本金逾期超过2个月仍未全额收回的,可以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对符合代偿条件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在收到合作银行代偿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代偿。
1.代偿申请。合作银行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代偿申请资料包括:代偿申请书(附上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原件、加盖鲜章的放贷凭证等贷款资料)、贷款逾期记录和催收通知书(或律师函)、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或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仲裁机构受理回执)等银行催收依据。
2.代偿审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代偿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查,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科技局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反馈书面意见给合作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代偿:
(1)单笔代偿金额不足100万元的,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将代偿方案提交市科技局业务主管处室和试点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利用该试点区域的风险补偿基金进行先行代偿。
(2)单笔代偿金额100万元(含)以上,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起草签报单,将代偿方案先提交市科技局业务主管处室和试点区域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再依次报送至试点区域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分管领导、市科技局分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利用该试点区域的风险补偿基金进行先行代偿。
完成代偿后,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科技局和试点区域出资人提交1份代偿资料存档备查。
(三)追偿。风险补偿基金先行代偿后,申请先行代偿的合作银行应当依法进行追偿。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由风险补偿基金与合作银行按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应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跟踪监督,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和风险补偿基金运行情况。
试点区域出资人及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经验,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五条 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应加强日常监督和风险防控,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督促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经举报查实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行为,或发生损失风险时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风险防控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科技型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或者逾期6个月未足额偿还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投资控股的关联企业,将不能获得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的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