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对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依据 |
执法主体 |
处罚时间 |
备注 |
| 1 |
南民殡罚决〔2025〕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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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案 |
南川区金弗山餐馆(金佛餐堂) |
92500119MAC0PAHN9K |
2025年6月24日在金佛社区大石路551号附1号为丧属提供冰棺冷藏遗体,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重庆市南川区民政局 |
2025.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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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南民殡罚决〔2025〕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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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涉嫌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案 |
重庆牛二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吴家扁餐堂) |
91500119MA7JCTHF2P |
2025年7月24日在吴家扁餐堂为丧属提供冰棺冷藏遗体,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活动。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重庆市南川区民政局 |
2025.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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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南民殡罚决〔2025〕第3号 |
郑**忠涉嫌村民、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 骨灰寄存的处罚案 |
郑** |
/ |
2025年9月17日在木凉镇农村公益性公墓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骨灰安葬行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
重庆市南川区民政局 |
2025.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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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监督电话:南川区民政局办公室 023-714228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