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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288C/2023-00176 [ 发文字号 ] 南川民发〔2023〕49号
[ 主题分类 ]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08-29 [ 发布日期 ] 2023-09-15

重庆市南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31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717元提高到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1元提高到600元。

    二、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32提高到955

三、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

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5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区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

五、提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及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救济补助标准。

两类人员救济补助标准参照上年全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进行提高,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按3.4%的增幅进行调整。调整后,救济补助标准未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参照农村低保标准执行。

六、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391日起执行。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保持不变。各乡镇(街道)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南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202382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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