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384736573856B/2024-000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3-01 | [ 发布日期 ] | 2024-03-01 |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 实施主体 | 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主要依据 | 备注 |
1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和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2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等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转让、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种子生产经营。 |
|
3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或未经批准采集国家重点保护天然种子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销售的; (三)违反规定进出口种子的。 |
|
4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试验、检验数据,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合规定,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设立分支机构不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经营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或者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备案的。 《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标注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
5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通过、应当登记未登记、应当停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未经审定通过、应当登记未登记、应当停止经营、推广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认定而未经审定、认定的种子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7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引种试验的处罚 | 《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引种试验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处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 |
8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种子经营者出售种子未出具售种凭证的处罚 | 《重庆市实施〈种子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种子经营者出售种子未出具售种凭证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9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38号)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审批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按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 |
12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生产、经营国家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3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责令限期补办续展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 | |
14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5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6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7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2.《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款: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生产、经营假农药的,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质量标准50%(含30%)或者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低于产品量标准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产品标准中乳液稳定性、悬浮率等重要辅助指标严重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劣质农药有效成分总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70%的,或者按产品标准要求有一项重要辅助指标或者二项以上一般辅助指标不合格的,没收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分装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9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净重(容)量低于标明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没收不合格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有效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1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登记证、登记证号违法行为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
22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续展登记,生产肥料产品,或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
23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
|
24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 |
25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或进行抽检后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四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五)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的。 | |
28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9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0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他人渔业养殖生产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1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水域荒废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2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养殖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3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捕捞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
34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捕捞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35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6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7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捕捞生产苗种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38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违反我国渔业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