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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736573856B/2024-0016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3-12-19 [ 发布日期 ] 2023-12-25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南川区2024年养殖业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全区农业产业发展工作安排,由我委牵头编制完成《南川区2024年养殖业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委。

意见征求时间:20231225-1231

联系人:邓老师

联系电话:023-71422027

邮箱:983972781@qq.com

附件:南川区2024年养殖业保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1219日       

附件:

南川区2024年养殖业保险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扎实做好我区2024年养殖业保险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承保机构

经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委遴选,2024年我区养殖业保险工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承保。

二、承保任务

2024年,全区计划保险能繁母猪3万头、生猪33万头,生猪收益保险7.5万头,肉牛保险2080头。

三、保险金额、费率及补贴标准

(一)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每头保险金额2000元,保险费率6%,保费为每头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60/头),市级财政补贴25%30/头),区县财政补贴5%6/头),养殖户自缴20%24/头)。

(二)政策性生猪保险。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保险费率6%,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30/头),市级财政补贴25%15/头),区县财政补贴5%3/头),养殖户自缴20%12/头)。

(三)政策性生猪收益保险。每头保险金额1400元,保险费率5.5%,保费为每头77元。其中:投保企业:投保企业承担40%30.8/头),市级财政承担40%30.8/头),区县级财政承担20%15.4/头);投保农户:投保农户承担30%23.1/头),市级财政承担40%30.8/头),区县级财政承担30%23.1/头)。

(四)肉牛保险。每头肉牛保险金额8000元,保险费率6%,每头保费480元,其中农户自缴96/头(比例20%),区级财政配套384/头(比例80%)。

四、保险期限

(一)能繁母猪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观察期除外)。

(二)生猪保险。保险期限为6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观察期除外)。

(三)生猪收益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各养殖场保险数量按照保险期限内保险生猪每批次约定出栏数量之和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肉牛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观察期除外)。

五、参保条件

(一)能繁母猪保险。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投保,财政资金给予保费补贴:

1.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2.管理制度健全,饲养管理正常,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3.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饲养良好,有按程序免疫的接种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二)生猪保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猪可参保并享受财政资金保费补贴:

1.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生猪全部投保;

2.投保的生猪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3.生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4.生猪按所在区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5.坚持适度规模和参保自愿的原则,符合产业规划,对粪污处理应达到环保要求,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分别组织企业生产基地成员、合作社社员统一参加生猪保险;

6.存栏生猪当量20头以下的养殖场(户),可以以乡镇(街道)、村社(组)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

7.根据一头母猪年平均产仔数推算标准的数量,按照一头母猪平均产仔15—20/年数量进行投保。

(三)生猪收益保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建场1年以上(含),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2.饲养场所在当地为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3.在保险期间内持续养殖生猪。

(四)肉牛保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投保的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2.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

3.牛按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六、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一)能繁母猪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能繁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重大病害。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疫病、疾病。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5)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2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保险能繁母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保险能繁母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4对新保客户,保险合同起保日期15天后生效,防止“带病投保”等道德风险,设置观察期;

5)能繁母猪凡是未配种或者未下仔猪的不予赔付;

6)投保数量不足额不予赔付,待饲养数量达到保险数量才予理赔。

3.赔偿标准。按照死亡标的市场实际价格赔付,最高2000/头。

(二)生猪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重大病害。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疫病。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5)项中的疾病、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2.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保险生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生猪中途被人为宰杀;

2)保险生猪中途调离保险单中约定的养殖地点;

3)保险生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4)投保数量不足额不予赔付,待饲养数量达到保险数量才予理赔。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赔偿金额(不同尸重/尸长范围每头保险生猪赔偿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每头保险生猪尸重/尸长

每头保险生猪

赔偿金额

7kg(含)—20kg(不含)或30cm(含)—40cm(不含)

50

20kg(含)—30kg(不含)或40cm(含)—60cm(不含)

300

30kg(含)—40kg(不含)或60cm(含)—70cm(不含)

400

40kg(含)—50kg(不含)或70cm(含)—80cm(不含)

500

50kg(含)—60kg(不含)或80cm(含)—90cm(不含)

600

60kg(含)—70kg(不含)或90cm(含)—100cm(不含)

700

70kg(含)—80kg(不含)或100cm(含)—110cm(不含)

800

80kg(含)以上或110cm以上

1000

(三)生猪收益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因生猪价格下跌或标的死亡导致生猪的销售收入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单位保险金额)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第三人的故意行为;

3)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含政府扑杀行为);

4)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5)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死亡率部分的损失。

3.赔偿金额。赔偿金额=∑每批次约定出栏周期价格下跌赔偿金额+∑每头死亡赔偿金额。

1)每批次约定出栏周期价格下跌赔偿金额=〔约定生猪价格(元/公斤)-赔偿结算价格(元/公斤)〕×约定平均重量(公斤/头)×实际出栏数量(头)

赔偿结算价格=生猪平均市场价格+养殖户自留风险

生猪平均市场价格以每批次约定出栏周期内生猪市场价格发布网站发布的生猪市场价格的平均数确定。生猪市场价格发布网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养殖户自留风险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实际出栏数量=约定周期出栏数量-死亡数量(含政府扑杀数量)

2)每头死亡赔偿金额=每头死亡生猪尸重(公斤)×生猪市场价格(元/公斤)

每头保险生猪死亡赔偿金额以单位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生猪累计死亡赔偿数量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死亡率计算的死亡数量为限。

死亡率=死亡数量(含政府扑杀数量)/保险数量。

为提高养殖户风险管控意识,做好防灾、防疫工作,约定死亡率不得高于保险数量的2%(死亡数量只取整数部分,不再四舍五入),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发生生猪死亡责任且死亡率在2%以内(含2%)的损失,如果存在养殖户投保了生猪养殖保险,生猪养殖收益保险赔款和生猪养殖保险赔款合计高于出险时死亡生猪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死亡生猪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四)肉牛保险。

1.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牛在保险单约定的养殖地点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一般性疾病:败血症、炭疽杆病菌、气仲疽、支气管肺炎、牛传染性胸膜炎、吞食尖锐硬物引起的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创伤性网胃炎或创伤性心包炎继发的腹膜炎或胸膜炎、难产等。

6)传染性疾病:牛瘟、疯牛病(牛海绵状脑病)、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口蹄疫。

7)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六)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牛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2.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2)除本条款第四条约定的政府强制扑杀行为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保险牛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牛在运输途中的死亡;

2)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赔偿金额。发生保险事故,按每头保险金额及尸重确定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元)=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不同尸重范围赔付标准(%)具体公式为。

每头保险牛不同尸重范围赔付标准

不同尸重范围

每头保险牛赔付标准

100kg以下

20%

100kg(含)—200kg(不含)

40%

200kg(含)—300kg(不含)

60%

300kg(含)—400kg(不含)

80%

400kg(含)以上

100%

七、承保和理赔

(一)承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具体负责全区养殖业保险工作。承保工作应以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存栏的能繁母猪、生猪、肉牛数量信息为基础,并结合养殖户实际养殖的存栏情况为投保依据,对有投保意愿的养殖场(户)进行资料和现场核实,填写投保单。原则上对存栏生猪当量2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的承保工作,由承保公司负责办理,每季度承保1次。对存栏生猪当量20头以下散养户的承保工作,依托各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办事服务大厅或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水产站,通过设置“养殖业保险代办窗口”方式进行代办,每半年承保1次。

(二)理赔。发生投保能繁母猪、生猪和肉牛死亡后,承保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应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及时立案,根据《重庆市南川区政策性能繁母猪、生猪保险管理办法》确定的保险责任、理赔程序、保险金额等相关规定及程序尽快理赔。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十五日(含)内为投保的疾病观察期,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可退还相应保险费。保险期满后续保的场(户),可以免除观察期。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及时组织辖区畜牧、农服和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召开会议安排布置养殖业保险工作。要通过专题培训会,张贴宣传画报、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强能繁母猪、生猪、肉牛等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养殖业主及时了解、认识、接受这项惠民政策。要组织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社集体积极参加投保,实现应保尽保,推进全区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密切部门配合。各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水产站要按照《重庆市南川区政策性能繁母猪、生猪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完善参保资料。承保机构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坚持“先处理后理赔”原则,对死亡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承保机构才进行赔付;对不能确认已经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不予进行保险理赔;逐步推行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无害化处理制度,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有效衔接,有效控制动物疫病传播。

(三)规范资金拨付。每一批次养殖保险工作完成后,承保公司应分乡镇(街道)将该辖区参保情况送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水产站进行审核;乡镇(街道)畜牧兽医水产站负责组织网格包片兽医对辖区内养殖场(户)参保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养殖场(户)、投保头数、实际饲养头数等信息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应在投保单上签署意见,单位盖公章;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每一批次的投保情况按照能繁母猪保险投保养殖场(户)5%以上,生猪、生猪收益、肉牛保险投保养殖场(户)20%以上的比例进行抽查,无误后才能拨付保险补助资金。

(四)严格考核奖惩。为确保能繁母猪、生猪和肉牛保险这一惠民政策真正惠及广大养殖业主,承保公司、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制定考核激励办法,对宣传发动充分,完成情况较好,保险覆盖率高,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落实到位,赔付率较低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表彰。对在养殖业保险工作中不按《重庆市南川区政策性能繁母猪、生猪保险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不执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先处理后赔付”制度等违规违纪行为,一经查实,将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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