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4〕26号),安排我区财政衔接资金360万元。经乡镇申报、区级复核、区农业农村委党政办公会议审核,报区领导审定,现将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计划安排
本次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项目5个,安排资金360万元。(具体安排计划详见附件)
二、项目管理要求
(一)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实施。相关乡镇(街道)、区级部门要按本次所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严禁调整项目计划,严禁重复申报补助,否则收回项目资金。
(二)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各乡镇(街道)、区级部门要按照《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提高项目质量和资金绩效。同时,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将资金到账、安排、拨付及项目实施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门户系统,做到资金安排与项目实施匹配、项目与脱贫户受益情况关联,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严密。
(三)实行项目资金全程监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重庆市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管办法(试行)》《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渝委农办〔2021〕31号)等规定,认真履行资金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衔接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全面落实镇村两级公告公示制度,对年度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完成情况予以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各单位必须抓紧项目实施,每一个项目要落实分管领导、管理和技术人员,签订责任书,各司其职,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所有项目经主管部门确认项目启动后可拨付30%的启动资金,进度过半后可按序时进度划拨进度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划拨剩余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业主或者乡镇(街道)原则上在60日内组织项目实施。除受季节性农事活动或者自然灾害影响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以上未开工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收回资金,区农业农村委重新安排项目。由属地乡镇(街道)验收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按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考核办法,完善软件资料,落实管护措施,确保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向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书面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按《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实行报账制管理,原则上由乡镇(街道)组织对实施项目进行完工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附件:南川区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项目计划表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 庆 市 南 川 区 财 政 局
2024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区农业农村委监督电话:023-71422583
纪委监委监督电话:023-71425489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