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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736573856B/2024-00307 [ 发文字号 ] 南川农委发〔2024〕178号
[ 主题分类 ] 乡村振兴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农业农村委
[ 成文日期 ] 2024-12-27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关于下达南川区2025年中央和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提前批)项目计划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根据《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和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4103号),经乡镇(街道)申报、区级部门评审复核、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报区领导审定,现将2025年中央和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提前批)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计划安排

    本次下达2025年中央和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提前批)项目77个,安排资金5199万元,其中:中央资金3884万元,市级资金1315万元。(具体安排计划详见附件)

    二、项目管理要求

    (一)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实施。各乡镇(街道)和业主单位要按本次所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严禁调整项目建设内容,严禁重复申报补助,否则收回项目资金,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行业要求落实

    (二)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各乡镇(街道)和业主单位务必抓紧项目实施,每一个项目要落实分管领导、管理和技术人员,各司其职,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业主或者乡镇(街道)原则上在60日内组织项目实施。除受季节性农事活动或者自然灾害影响等特殊原因外,凡60日以上未开工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收回资金,区农业农村委重新安排项目。经主管部门确认项目启动的可拨付30%的启动资金,进度过半后可按序时进度划拨进度资金。项目完工后由属地乡镇(街道)自查验收合格并按财政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要求,完善项目资料,向区农业农村委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委现场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及时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三)认真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各乡镇(街道)和业主单位要按照《重庆市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管办法(试行)》《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渝委农办〔202131号)等规定,认真履行资金项目实施主体责任,落实镇村两级公告公示制度,对年度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完成情况予以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各乡镇(街道)和业主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衔接资金绩效有关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绩效运行监控。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将资金到账、安排、拨付及项目实施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门户系统,做到资金安排与项目实施匹配、项目与脱贫户受益情况关联,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严密。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的产业项目,财政投入资金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财政衔接资金项目实行报账制管理,原则上财政补助资金超过30万元的项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关项目进行完工审计,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五)做好资产确权登记和后续管护运营。项目建成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财政衔接资金形成的项目资产进行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公益性项目资产要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资产权属归村(社区)的要按照要求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经营性项目资产根据产业项目经营主体自筹和财政衔接补助资金投入比例,对项目资产进行权属划分,经营主体自筹资金形成的资产归经营主体所有,财政衔接补助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原则上归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经营主体签订财政衔接补助资金项目资产收益合作协议,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原则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项目资产年收益率不得低于当年1月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应按照相关要求逐个登记,对其中属于不动产的,要依法办理确权登记。项目建成投用后,要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加强衔接资金项目资产后续管护运营。

    附件:南川区2025年度中央和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提前批)项目计划表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 庆 市 南 川 区 财 政 局

                          202412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区农业农村委监督电话:023-71422157

区纪委监委监督电话:023-71425489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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