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渝财农〔2023〕25号)和《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南川财政发〔2023〕137号)要求,安排我委财政衔接资金490万元用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经乡镇申报、区级评审,报区领导审定,现将2023年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补助资金项目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计划安排
本次下达2023年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7个,安排资金490万元(具体安排计划详见附件)。
二、项目管理要求
(一)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实施。各相关乡镇(街道)要按本次所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实施,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严 禁调整项目计划,严禁重复申报补助,否则收回项目资金。
(二)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各相关乡镇(街道)要按照《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办法》《重庆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提高项目质量和资金绩效。同时,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将资金到账、安排、拨付及项目实施有关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门户系统,做到资金安排与项目实施匹配、项目与脱贫户受益情况关联,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严密。
(三)实行项目资金全程监管。各相关乡镇(街道)要按照《重庆市工程类扶贫项目监管办法(试行)》《关于加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通知》(渝委农办〔2021〕31号)等规定,认真履行资金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切实加强衔接资金项目常态化监管,全面落实镇村两级公告公示制度,对年度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完成情况予以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各乡镇(街道)必须抓紧项目实施,每一个项目要落实分管领导、管理和技术人员,签订责任书,各司其职,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所有项目经主管部门确认项目启动后可拨付30%的启动资金,进度过半后可按序时进度划拨进度资金,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划拨剩余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相关乡镇应立即组织项目实施。各项目在2023年11月30日前由乡镇(街道)组织对实施项目进行完工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区乡村振兴局监督电话:023-71422583
区纪委监委监督电话:023-71425489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附件:南川区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项目补助资金安排表
中共重庆市南川区委组织部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川区乡村振兴局
202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