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重要政策(促进就业)

[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2374/2021-00303 [ 发文字号 ] 渝人社发〔2018〕175号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2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南川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工作部署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贷款申请条件

(一)个人贷款

借款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必须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

(1)创业前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为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借款申请人在申请借款时已实际创业,即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

(3)创业项目必须位于重庆市辖区。除高校毕业生外,借款人应具有重庆市户籍。

(4)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未清偿贷款。

第(1)、(2)、(3)项内容的审查责任主体为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第(4)项内容的审查责任主体为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对于创业时间未超过5年内的新创业者,应予以重点扶持。

符合上列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贷款

满足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人员合伙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形,其本质属于个人贷款,即应以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以15万元人为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人即75万元。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仅有1人时,按个人贷款进行申请。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超过5人时,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中5人进行申请。

(三)企业贷款

以小型微型企业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贷款主体为该企业,原则上要满足下列条件:

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2)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借款申请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等应不属于国家淘汰类、限制类产业范畴,具体项目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款的决定》(第21号令)。

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四)相关指标解释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失业人员。

2.城乡低保人员是指由民政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低保成年困难居民。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4.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退役军人证明的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

6.刑满释放人员是指持有相关证明的服刑期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

7.高校毕业生是指:高校毕业生是指离校8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和毕业学年的在校大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享受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经教育部门认定的留学毕业回国人员纳入高校毕业生范围。

8.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是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等相关文件确定的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是指按照扶贫部门有关办法确认的贫困户成员。

10.网络商户是指在重庆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商户或入驻市内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的电商,以及按照《关于开展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号)规定认定为网络创业的人员。

11.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是指:农村户籍(或户籍住址在街道乡镇以下行政村)创业人员。

二、明确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10万元人,合伙创业担保贷款基数为15万元∕人、上限75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贷款基数为10万元∕人,上限200万元。

(二)贷款利率

1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区县(截至2014年底,包括万州区、开州区、黔江区、彭水县、武隆区、丰都县、城口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下同)的个人贷款,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基础利率的3个百分点,其他区县不超过2个百分点。

(三)贷款期限

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贷款最长不超过2年。在具体操作中,个人贷款可以一次性授信1-3年,企业贷款可以一次性授信1-2年。若一次性授信1年以上,需每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备案。对按期还款、个人贷款带动就业超过6人(小微企业贷款带动就业超过20人)、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量化贷款贴息标准

1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区县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3年全额贴息;其他区县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第1年、第2年,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第3年由个人承担利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14个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区县之外,已按渝银发〔2016〕147号文件执行2年“退坡式”贴息政策的,可继续享受第3年三分之一标准的贴息政策。

四、约定经办银行和借款人责任

经办银行应及时向借款人主体资格审核机构提供借款人的贷款记录和征信情况。及时向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反馈贷款合同和贷款发放凭证。按规定履行贷后跟踪管理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通报。定期向人行重庆营管部、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报告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回收及贴息情况。

借款人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对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尽职调查应积极配合,获得贷款后,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事项,履行按期还贷义务。

五、完善经办银行协议管理机制

优化完善经办银行准入机制,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市级分行和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推荐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与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并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作协议后,由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和人行重庆营管部备案,纳入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范围。经办银行申请条件为:

1.提交申请的上一年度未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宏观审慎评估(MPA)结果为“C”档;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为“勉励”档;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结果为“勉励”档。未满评估时限要求的初创银行不参考此项。

2.承诺遵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并按照要求履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监测和汇报工作。

健全经办银行退出机制,对经办银行出现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推进缓慢、回收率偏低、未按约定履行相关责任、未遵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由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与其沟通协商有关情况,经过考察后仍未改善的,由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和人行重庆营管部提出申请,经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谈论研究确定取消其经办资格。对自愿提出退出经办银行范围申请的,由市级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与其沟通协商停止合作,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备案。退出经办银行范围的金融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办创业担保贷款。

六、优化贷款经办流程

(一)申请

个人贷款可向创业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小微企业贷款可向企业注册所在地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营业网点提交《重庆市小微企业政策性贷款申请表》(附件1)和贷款所需资料(附件2),进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经办银行代收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资料后,按规定移交相应服务机构进行初审。

(二)审核

服务机构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向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按规定对借款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三)担保

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按照相关条件由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担保函。

(四)放贷

完善担保手续后,经办银行按规定履行审贷责任,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放贷。

在申请人提供完整资料的情况下,整个政策性贷款流程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贴息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后,经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实后,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七、工作要求

(一)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经与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一致后,可以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和条件,调整贷款额度,提高贴息比例等,统一由市级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并将相关文件报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备案,抄送经办金融机构。超出财金〔2018〕22号文件规定部分的贷款贴息,由区县(自治县)财政全额承担,并与中央、市级财政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强化服务机构的创业服务功能,确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实施机构,落实相关职能职责和人员配置,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落地实施创造条件。要建立与财政、银行定期会商制度,加强沟通与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构建平稳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依托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推进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等便民措施,推动落实各项政策,不得随意增加申报要件或流程,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部门、经办银行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审核落实政策。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将申请对象、金额、贴息等信息按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夯实普惠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在杜绝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的前提下,对贷款拟发放对象要提前进行公示,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使用普惠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五)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财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银行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行重庆营管部报告普惠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对普惠金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骗取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的企业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回违规所得。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经发布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重庆市      区(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清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2018年9月12日      


附件1

重庆市         区(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个人项目)

息       

申请人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

□离异

配偶姓名


配偶身份证号码


配偶工作

单位


手机号码


配偶手机号码


家庭月均

收入

员工人数

是否

小微企业

□小型□微型

□否

经营范围


家庭住址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工商执照)



申请人

类型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城乡低保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残疾人

□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刑满释放人员

□高校毕业生

□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网络商户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证件类别


证件编号


贷款    类型

□创业担保贷款

万元

□组合商业贷款

万元

贷款总金额

万元

贷款   期限

年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具体时间见贷款合同


融资

申请

申请人自愿申请向银行贷款万元,其中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组合商业贷款按照商业利率%自行承担利息;同时自愿申请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担保公司)为本笔贷款提供担保,其中创业担保贷款免缴担保费,组合商业贷款按规定缴纳担保费;申请人签字即同意委托小微担保公司担保并认可担保条件,担保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生效;若贷款逾期,小微担保公司可会同人力社保部门、经办银行依法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包括代偿款、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等费用。

申请人自愿授权小微担保公司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经营活动进行评估,在贷款申请、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追偿债务等阶段获取有关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有关第三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银行、社保、司法、人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并按规定向各合法信息库报送所获取的所有信息;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并授权经办金融机构查询本人及其配偶人行征信系统信息;无论申请是否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小微担保公司均可不予退回;同时承诺:本次因贷款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因信息不实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并加盖手印:  

年   月   日

申请人确认法律(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反担保方式

抵质押反担保

名称

(类型)

□住房

□门面

□办公用房

□农房

□其他

权利人姓名


权利人

手机号


土地

属性

□出让

□划拨

□农村集体

抵押物

建筑面积


抵押物

区域

□主城区      

□区县(自治县)县城

□区县(自治县)乡镇

□农村居民房屋

抵质押物

证件号码


抵押物

地址

区/县街道/乡镇路/村

连带保证反担保人

姓名


身份证


手机号


单位类型

个人职级

□机关

□国有企业

□厅级     □处级

□科级     □科级以下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单位

电话


□事业

职级职称

职务


保证反担保承诺

抵押反担保人、连带保证反担保人因贷款申请人的上述政策性担保贷款自愿为小微担保公司的担保提供抵押、连带保证反担保。反担保的主债权为小微担保有限公司基于贷款申请人与银行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及承诺函)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反担保人签字反担保关系成立,反担保自小微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之日起生效。反担保人及其配偶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因离婚对该债务进行分配约定,该分配约定无效。

反担保人自愿授权小微担保公司对反担保人及其配偶在贷款申请、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追偿债务等阶段获取有关反担保人及其配偶、反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有关第三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银行、社保、司法、人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并按规定向各合法信息库报送所获取的所有信息;无论贷款申请是否通过审查,反担保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小微担保公司均可不予退回;反担保人同时承诺:本次因贷款反担保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因信息不实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反担保人签字(加盖手印或公章):                                          年    月    日

反担保人确认法律(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街道(乡镇)

初查意见

经实地审查,该申请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规定条件,提供申请资料真实齐全,根据本人对经营流动资金的实际需求,建议贷款万元(大写:          )。其中:创业担保贷款万元;组合商业贷款万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区县(自治县)复核意见

经综合评审,建议贷款万元 (大写:           )。其中:创业担保贷款万元(其中万元由中央、市级、区/县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万元由区/县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组合商业贷款万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银行审批意见

经综合评审,同意发放贷款万元 (大写:            )。其中:创业担保贷款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组合商业贷款万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重庆市         区(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执照)


经营

项目


员工

人数


创业者

姓名

身份证

号码

家庭

住址

手机

号码

申请人

类型

证件

类别

证件

编号

合伙人1

及配偶











-

-

-

合伙人2

及配偶











-

-

-

合伙人3

及配偶











-

-

-

合伙人4

及配偶











-

-

-

合伙人5

及配偶











-

-

-

备注:申请人类型请选择下列类型填写: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城乡低保人员、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4.残疾人、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6.刑满释放人员、7.高校毕业生、8.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11.网络商户

贷款

类型

□创业担保贷款

万元

□组合商业贷款

万元

贷款总金额

万元

贷款

期限

年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具体时间见贷款合同

融资

申请

申请人自愿申请向银行贷款万元,其中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组合商业贷款按照商业利率%自行承担利息;同时自愿申请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担保公司)为本笔贷款提供担保,其中创业担保贷款免缴担保费,组合商业贷款按规定缴纳担保费;申请人签字即同意委托小微担保公司担保并认可担保条件,担保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生效;若贷款逾期,小微担保公司可会同人力社保部门、经办银行,依法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包括代偿款、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等费用。

申请人自愿授权小微担保公司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经营活动进行评估,在贷款申请、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追偿债务等阶段获取有关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有关第三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银行、社保、司法、人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并按规定向各合法信息库报送所获取的所有信息;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并授权经办金融机构查询本人及其配偶人行征信系统信息;无论申请是否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小微担保公司均可不予退回;同时承诺:本次因贷款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因信息不实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并加盖手印:  

年   月   日

申请人确认法律(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反担保方式

抵质押反担保

名称

(类型)

□住房

□门面

□办公用房

□农房

□其他

权利人姓名


权利人

手机号


土地

属性

□出让

□划拨

□农村集体

抵押物

建筑面积


抵押物

区域

□主城区      

□区县(自治县)县城

□区县(自治县)乡镇

□农村居民房屋

抵质押物

证件号码


抵押物

地址

区/县街道/乡镇

路/村

连带保证反担保 人

姓名


身份证


手机号


单位类型

个人职级

□机关

□国有企业

□厅级     □处级

□科级     □科级以下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单位电话


□事业

职级职称

职务


保证反担保承诺

抵押反担保人、连带保证反担保人因贷款申请人的上述政策性担保贷款自愿为小微担保公司的担保提供抵押、连带保证反担保。反担保的主债权为小微担保有限公司基于贷款申请人与银行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及承诺函)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反担保人签字反担保关系成立,反担保自小微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之日起生效。反担保人及其配偶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因离婚对该债务进行分配约定,该分配约定无效。

反担保人自愿授权小微担保公司对反担保人及其配偶在贷款申请、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追偿债务等阶段获取有关反担保人及其配偶、反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有关第三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银行、社保、司法、人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并按规定向各合法信息库报送所获取的所有信息;无论贷款申请是否通过审查,反担保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小微担保公司均可不予退回;反担保人同时承诺:本次因贷款反担保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因信息不实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反担保人签字(加盖手印或公章):                                       年    月    日

反担保人确认法律(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街道(乡镇)

初查意见

经实地审查,该申请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规定条件,提供申请资料真实齐全,根据本人对经营流动资金的实际需求,建议贷款万元(大写:          )。其中:创业担保贷款万元;组合商业贷款万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区县(自治县)复核意见

经综合评审,建议贷款万元 (大写:           )。其中:创业担保贷款万元(其中万元由中央、市级、区/县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万元由区/县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组合商业贷款万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银行审批意见

经综合评审,同意发放贷款万元 (大写:            )。其中:创业担保贷款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组合商业贷款万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重庆市         区(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小微企业)

企业名称


所属行业


在职职工人数


当年新招用符合

条件人员人数


法定代表人

手机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


税务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


是否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否

基本户开户行


基本户账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居住地址


婚姻状况

已婚□未婚□离异□

股东(出资人)

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号)

出资额

手机号码













贷款    类型

□创业担保贷款

万元

□组合商业贷款

万元

贷款

总金额

万元

贷款   期限

年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具体时间见贷款合同

融资

申请

申请人自愿申请向银行贷款万元,其中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组合商业贷款按照商业利率%自行承担利息;同时自愿申请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微担保公司)为本笔贷款提供担保,其中创业担保贷款免缴担保费,组合商业贷款按规定缴纳担保费;申请人签字即同意委托小微担保公司担保并认可担保条件,担保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生效;若贷款逾期,小微担保公司可会同人力社保部门、经办银行,依法向申请人主张权利,包括代偿款、资金占用费及律师费等费用。

申请人自愿授权小微担保公司对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经营活动进行评估,在贷款申请、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追偿债务等阶段获取有关申请人、申请人配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有关第三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银行、社保、司法、人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并按规定向各合法信息库报送所获取的所有信息;企业保证无拖欠职工工资,若经查证属实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情况,自愿放弃财政贴息;无论申请是否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小微担保公司均可不予退回;同时承诺:本次因贷款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因信息不实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并加盖手印:  

年   月   日

申请人确认法律(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反担保方式

抵质押反担保

名称

(类型)

□住房

□门面

□办公用房

□农房

□其他

权利人姓名


权利人

手机号


土地

属性

□出让

□划拨

□农村集体

抵押物

建筑面积


抵押物

区域

□主城区      

□区县(自治县)县城

□区县(自治县)乡镇

□农村居民房屋

抵质押物

证件编号


抵押物

地址

区/县街道/乡镇路/村

连带保证反担保人

姓名


身份证


手机号


单位类型

个人职级

□机关

□国有企业

□厅级     □处级

□科级     □科级以下

□高级职称□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单位

电话


□事业

职级职称

职务


保证反担保承诺

抵押反担保人、连带保证反担保人因贷款申请人的上述政策性担保贷款自愿为小微担保公司的担保提供抵押、连带保证反担保。反担保的主债权为小微担保有限公司基于贷款申请人与银行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及承诺函)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费用。反担保人签字反担保关系成立,反担保自小微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向贷款银行提供担保之日起生效。反担保人及其配偶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因离婚对该债务进行分配约定,该分配约定无效。

反担保人自愿授权小微担保公司对反担保人及其配偶在贷款申请、审批、担保资格审查、贷后管理、异议核查、追偿债务等阶段获取有关反担保人及其配偶、反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有关第三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银行、社保、司法、人行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并按规定向各合法信息库报送所获取的所有信息;无论贷款申请是否通过审查,反担保人提交的所有材料小微担保公司均可不予退回;反担保人同时承诺:本次因贷款反担保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无误,并愿意承担因信息不实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反担保人签字(加盖手印或公章):                                   年    月    日

反担保人确认法律(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街道(乡镇)

初查意见

经实地审查,该申请人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规定条件,提供申请资料真实齐全,根据本人对经营流动资金的实际需求,建议贷款万元(大写:          )。其中:创业担保贷款万元;组合商业贷款万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区县(自治县)复核意见

经综合评审,建议贷款万元 (大写:           )。其中:创业担保贷款万元(其中万元由中央、市级、区/县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万元由区/县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组合商业贷款万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银行审批意见

经综合评审,同意发放贷款万元 (大写:            )。其中:创业担保贷款万元,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组合商业贷款万元。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附件2

重庆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清单

1.重庆市       区(县)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身份证、婚姻关系凭证、户口簿(户主页、本人页和人口增减页)、符合条件人员身份凭证复印件;

3.金融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若是合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还需提供:

包含股东信息、股东人数、入股方式、股权分配和利润分红等内容的合伙协议。

若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还需提供:

企业招聘员工有效劳动合同、身份证、符合条件员工身份凭证和工资表(申请日前一个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南川慢直播

微信

智能机器人

无障碍

适老版

我要留言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南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 重庆市南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南川区司法局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交通局 重庆市南川区水利局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南川区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南川区审计局 重庆市南川区统计局 重庆市南川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 重庆市南川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南川区信访办公室 重庆市南川区招商投资促进局 重庆市南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兴隆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太平场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黎香湖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乾丰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河图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神童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石莲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鸣玉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石溪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福寿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冷水关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民主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峰岩乡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骑龙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中桥乡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石墙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楠竹山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德隆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合溪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古花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庆元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大有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三泉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山王坪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