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渝府令〔2019〕329号)的有关规定,区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评估清理。经过清理,我区拟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区司法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4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553467968@qq.com。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南川区司法局规范性文件管理科,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重庆市南川区司法局
2022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规定,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代替,不需要继续施行,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的,应当予以废止。
经研究,从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南川府发〔2008〕103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0〕158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川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目录的通知》(南川府发〔2020〕6号)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XXXXXXXXXX
XXXX年X月XX日
(XXXXXX)
附件
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南川府发〔2008〕103号)
2.《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0〕158号)
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4〕19号)
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涉企政策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川府办发〔2018〕73号)
5.《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川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目录的通知》(南川府发〔2020〕6号)
6.《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旅游民宿奖补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2020〕16号)
7.《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川区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川府办〔2020〕29号)
关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9号)的规定,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代替,不需要继续施行,或者调整对象消失的,应当予以废止。
二、起草过程
我区于2022年3月对全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评估清理工作。经过清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南川府发〔2008〕103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0〕158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川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目录的通知》(南川府发〔2020〕6号)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因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已不一致,不需要继续施行,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拟提请区政府予以废止。
三、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已经征求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意见,拟同意废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标准的通知》(南川府发〔2008〕103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通知》(南川府办发〔2010〕158号)、《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南川区区级行政许可事项动态目录的通知》(南川府发〔2020〕6号)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提请审议
该《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将按程序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