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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261L/2025-0007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5-07-24 [ 发布日期 ] 2025-07-24

重庆市南川区司法局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远华行政处罚的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王远华

执业证号码

3221907110044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南司行罚决字〔2024〕1号

违法事实

重庆市南川区大有法律服务所成立于2014427日,注册地址为重庆市南川区大有镇新盛路16号。王远华于2014427日到大有法律服务所执业,并于2019年起担任该所负责人。2021年初起,王远华与大有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王中友一同在南川区南大街4号(距南川法院300米左右)设立办公室,用于接待当事人,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期间,王中友、王远华在南大街4号一楼巷子墙面上设置法律服务·咨询请上二楼139****3688 199****5456”“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咨询请上二楼共三块标识标牌;在二楼楼梯左边第一间办公室门框上方设置重庆市南川区法律服务所标牌;在二楼楼梯左边第一间、第二间办公室之间墙面设置重庆市南川区法律服务所所务公示栏公示法律服务所简介和王中友、王远华照片及联系电话。2025415日上午1030分左右,王远华一人在南大街4号二楼楼梯左边第一间办公室办公被南川区司法局执法人员查获。

处罚类别

警告

处罚依据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内容

王远华作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机构住所以外、距离法院较近的场所设置办公室及引导性标识标牌,招揽、接待当事人,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行为。鉴于王远华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搬离违规设立的办公室、拆除相关引导性标识标牌,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南川区司法局对王远华给予警告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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