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司法所,各人民调解乡镇调委会,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经党局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重庆市南川区司法局
2022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的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重庆市人民调解条例》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案件补贴范围
(一)全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
(二)全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失败,但各项资料齐全符合审核标准的书面案件纠纷;
(三)其他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
第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坚持以案定补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完成的人民调解案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的案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案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据实发放补贴。
第四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坚持分类补贴原则。
根据纠纷的内容和难易程度,按照简便操作的原则,分为口头案件、简易案件、一般案件、疑难案件和重大案件,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五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坚持规范公开原则。
各镇(街)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办结的案件,经审核合格的规范化调解案件的补贴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并公布监督电话和联系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补贴对象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选举或聘任的,并报经当地司法所或区司法局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员(非国家公职人员)。
第二章 案件分类及补贴标准
第七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的分类
(一)口头案件:经过简单的说服教育即调解成功的为口头案件。调解成功后,将案件录入司法行政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经审核合格的,每件补贴30元。
(二)简易案件:主要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案情简单,无特殊情况,无激化转化趋势;涉案当事人在10人以下;案件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下为简易案件。调解成功后,将案件录入系统,经审核合格的,每件补贴60元。
(三)一般案件:案情一般,可能存在特殊情况或激化转化趋势;不动产继承、过户类矛盾纠纷;涉案当事人在10-20人;案件涉及金额在5000元以上。调解成功后,将案件录入系统,经审核合格的,每件补贴80元。
(四)疑难案件:案件涉及金额在10万元以上;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对专业知识或技术要求高、久调不结的,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涉及山林、水利、矿产资源等权益和权属的纠纷案件;
(2)涉及各类经济合同导致重大矛盾的纠纷案件;
(3)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纠纷案件;
(4)涉及征地拆迁的纠纷案件;
(5)一般涉法涉诉的纠纷案件;
(6)其他疑难纠纷案件。
调解成功后,将案件录入系统,经审核合格的,每件补贴100元。
(五)重大案件:案件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调解周期较长、社会影响重大的,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酝酿时间长、参与人数多(20人以上)的纠纷案件;
(2)参与人员在2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3)涉及较大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纠纷案件;
(4)涉及跨州市、县(市、区)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5)重大涉法涉诉的纠纷案件;
(6)上级领导批示督办的矛盾纠纷案件;
(7)其他范围广、影响重大的纠纷案件。
调解成功后,将案件录入系统,经审核合格的,每件补贴150元。
调解失败的书面案件(一般、疑难、重大案件),录入系统,经审核合格的,每件补贴30元。
涉及人数特别多、金额特别大的特殊重大疑难案件,由促进科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案件类别提出案件补贴标准意见,报区司法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确定。
第三章 案件要求及审核标准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无论是否调解成功,均应进行登记。
第九条 人民调解电子卷宗规范要求。
(一)口头案件: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调解现场照片;
(二)简易案件:须制作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表和人民调解协议书,如案件为当事人申请,还须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其他卷宗文书视实际情况制作。
(三)一般案件:须制作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记录和人民调解协议书,如案件为当事人申请,还须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其他卷宗文书视实际情况制作。
(四)疑难案件:须制作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回访记录,如案件为当事人申请,还须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其他卷宗文书视实际情况制作。
(五)重大案件:须制作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回访记录,如案件为当事人申请,还须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其他卷宗文书视实际情况制作。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或者人民调解申请书必须记载纠纷当事人联系电话,否则一律作为不合格的人民调解案件不予补贴;调解成功的疑难重大案件的调解卷宗须有回访记录。
第四章 案件审定及补贴发放
第十条 人民调解案件自受理之日起算,应在次月十日前将受理登记表录入到系统内,其余卷宗文书应根据调解的实际进程,及时录入到系统内。口头协议案件应在次月十日前采集到系统内。
第十一条 司法所对镇(街)、村(居)、驻所调解室的案卷进行初审,其他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由调委会自行初审,主要审核案件是否真实有效、分类是否符合要求、档案材料是否规范完备等。初审后报区司法局复审,并由区司法局核定案件补贴金额。
第十二条 区司法局对司法所上报的案件,应当认真复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案卷,退回调委会补充,补充后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回且不予发放补贴;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应当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复审通过后,每季度首月的前十日内,各镇(街)、村(居)、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根据上个季度平台录入的案件填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审核明细表》《人民调解补贴发放公示表》,各镇(街)、村(居)调委会、驻所调解室提交司法所汇总,经司法所负责人和镇(街)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区司法局审核;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原则上经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报区司法局审核。
第十四条 区司法局审核案卷和核定案件补贴金额后,各调委会及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调解员、纠纷类别、补贴发放金额等,公布监督电话和联系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司法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调委会公示结果反馈至区司法局。
第十五条 区司法局收到公示无异议结果后,将案件补贴直补到调解员,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至调解员本人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司法所做好案件补贴发放表、明细表、公示记录和纸质案卷的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各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司法所要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严格审核人民调解案卷。应当按照人民调解案件办结件数10%的比例对辖区人民调解案件的案件进行抽查,确保案件内容真实准确,并在申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同时须将《人民调解案件抽查记录表》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备案。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一经查实,坚决追回。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案件补贴范围和标准,根据纠纷发展形势和经费保障水平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各镇(街)可根据辖区社会治安稳定和财力状况考虑人民调解案件补贴配套经费,具体实施办法由各镇(街)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之后调解成功但未领取调解补贴的案件,可参照此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