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261L/2023-00108 [ 发文字号 ] 南川司法发〔2023〕10号
[ 主题分类 ] 法制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司法局
[ 成文日期 ] 2023-06-14 [ 发布日期 ] 2023-06-20

重庆市南川区司法局关于印发《南川区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现将《南川区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司法局

2023614

(此件公开发布)

南川区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情况通报,是指区政府对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发现的违法或不当问题依法进行监督、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经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问题。

第四条  区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五条  区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六条  被监督单位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后逾期不整改的,经区政府授权或批准,区司法行政机关向被监督单位下发《行政执法督查书》,责成依法处理。被监督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督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区司法行政机关。

第七条  被监督的单位不执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行政执法督查书》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及时进行通报,并将通报情况列入行政执法效能考核范围。

第八条  对行政执法整改工作不到位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南川慢直播

微信

智能机器人

无障碍

适老版

我要留言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重庆市南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南川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 重庆市南川区民政局 重庆市南川区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南川区司法局 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 重庆市南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南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交通局 重庆市南川区水利局 重庆市南川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南川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重庆市南川区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南川区审计局 重庆市南川区统计局 重庆市南川区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南川区林业局 重庆市南川区乡村振兴局 重庆市南川区信访办公室 重庆市南川区招商投资促进局 重庆市南川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南川区南平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大观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兴隆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太平场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白沙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黎香湖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乾丰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河图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木凉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神童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石莲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鸣玉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石溪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福寿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冷水关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民主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峰岩乡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骑龙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中桥乡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石墙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楠竹山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金山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德隆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合溪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古花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庆元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大有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三泉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山王坪镇人民政府 重庆市南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重庆市南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