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规定,你单位提交的南川区黎香湖镇至石溪镇公路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9-500119-48-01-092960)和《南川区黎香湖镇至石溪镇公路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经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见附件2),原则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位于南川区黎香湖镇、石溪镇,建设性质为改建工程,本方案为补办。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黎石路9.306Km(改线段总长5.478km、原路拓宽段长3.828km)、黎石支路1.613Km(拓宽段总长0.268km、新建段长1.345km)、4处弃渣场;项目组成为道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叉工程、排水工程、环境保护与绿化工程)、弃渣场工程;生活区租用民房,生产区(材料堆场、加工场地、临时堆表土)计划利用道路红线、渣场用地范围内布设,未设施工便道;不涉及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建。工程总占地面积23.55hm²,其中永久性占地18.83hm²(全部为道路占地)、临时占地4.72hm²(全部为弃渣场用地);主体工程挖方总量46.94万m3(含表土剥离0.84万m3),回填总量26.43万m3(含表土回覆0.84万m3),无借方,弃方总量20.51万m3,弃方运至主体设计的4个弃渣场集中堆放。工程总投资为16992.3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7251.30万元。工程已于2021年3月开工,计划2022年6月竣工,总工期16个月。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一级防治标准。
(三)同意防治目标确定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四)同意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23.55hm2。
(五)原则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六)原则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七)原则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在开展监测工作时应进一步完善优化。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经审核,该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891.68万元,其中主体已有水土保持投资694.15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97.53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73.57万元、植物措施0.00万元、监测措施15.54万元,临时措施费37.42万元,独立费用28.72万元,基本预备费9.3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2.97万元(329679元)。
四、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三)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照“渝水〔2016〕83号”规定办理。确需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外新设弃渣场的,可在征得我局同意后先行使用,同步做好防护措施,保证不产生水土流失危害,并及时向我局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五)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后续设计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水土流失。
(六)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七)及时向区税务局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此复。
附件:1. 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2. 专家评审意见
重庆市南川区水利局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
项目名称 |
南川区黎香湖镇至石溪镇公路改建工程 |
流域管理机构 |
长江水利委员会 |
设计省(市、区) |
重庆市 |
设计地市或个数 |
南川区 |
涉及县或个数 |
1 |
项目规模 |
道路总长10.92km |
总投资
(万元) |
16992.37 |
土建投资(万元) |
7251.30 |
动工时间 |
2021年3月 |
完工时间 |
2022年6月 |
设计水平年 |
2022年 |
工程占地(hm²) |
23.55 |
永久占地(hm²) |
18.83 |
临时占地(hm²) |
4.72 |
土石方量
(万m³) |
挖方 |
填方 |
借方 |
余(弃)方 |
46.94 |
26.43 |
|
20.51 |
重点防治区名称 |
乌江赤水河上中游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
地貌类型 |
丘陵 |
水土保持区划 |
西南紫色土区 |
土壤侵蚀类型 |
水力侵蚀 |
土壤侵蚀强度 |
轻度 |
防治责任范围面积(hm²) |
23.55 |
容许土壤流失量[t/(km²·a)] |
500 |
土壤流失调查/预测总量(t) |
2421 |
新增土壤流失量(t) |
1932 |
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
西南紫色土区一级标准 |
防治
标准 |
水土流失治理度(%) |
97 |
土壤流失控制比 |
1.0 |
渣土拦护率(%) |
92 |
表土保护率(%) |
92 |
林草植被恢复率(%) |
97 |
林草覆盖率(%) |
25 |
防治
措施
及工
程量 |
分区 |
工程措施 |
植物措施 |
临时措施 |
道路
工程区 |
边沟12056m、排水沟8768m、截水沟300m、表土回覆0.21万m3、土壤培肥0.51万m3 |
挂网植草10.49hm2、平台率0.27hm2、衬砌拱植草护坡0.31hm2 |
彩条布遮盖7500m2、竹挡土板3680m2 |
弃渣场
工程区 |
排水沟1915m、沉砂池8个、拦渣坝570m、复耕1.88hm2、表土剥离0.84万m3、覆土0.61万m3、复耕1.88hm2、全面整地2.54hm2 |
乔灌草绿化2.54hm2 |
编织袋挡墙467m、彩条布遮盖6600m2 |
投资(万元) |
723.61 |
44.11 |
37.42 |
水土保持总投资(万元) |
891.68 |
独立费用(万元) |
28.72 |
监理费(万元) |
4.50 |
监测费(万元) |
15.54 |
补偿费(元) |
329679 |
方案编制单位 |
重庆恒霄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建设单位 |
重庆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曹俊 |
法定代表人 |
胡小钦 |
地址 |
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10号 |
地址 |
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
南园路10号 |
邮编 |
400060 |
邮编 |
408400 |
联系人及电话 |
曹自强/17*******240 |
联系人及电话 |
陈科/13*******288 |
电子邮箱 |
1185449982@qq.com |
电子信箱 |
624774877@qq.com |
附件2
南川区黎香湖镇至石溪镇公路改建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
2021年10月13日,重庆市南川区水利局组织召开了《南川区黎香湖镇至石溪镇公路改建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以下简称《水保方案(送审稿)》)专家评审会,重庆市南川区水利局、重庆恒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法人)、重庆恒霄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方案编制单位)的领导、代表及特邀专家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由唐继斗同志任组长,于亚莉、冷光义两位同志为成员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会前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送审稿)》,与会人员会上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渝水办水保〔2019〕5号”、“渝水〔2018〕267号”和“水保监〔2020〕63号”,各专家对《水保方案(送审稿)》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合格。报告编制单位会后对《水保方案(送审稿)》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项目法人于2021年10月21日提交了《水保方案(报批稿)》。经专家组复核,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如下:
一、综合说明
(一)方案编制的目的和意义明确,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技术文件及采用的资料正确。
(二)同意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2年。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界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23.55hm2。
(四)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五)同意该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其中: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2%,表土保护率92%,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5%。
二、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阐述较为清楚。
南川区黎香湖镇至石溪镇公路改建工程位于重庆市南川区黎香湖镇、石溪镇,建设性质为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黎石路9.306Km(改线段总长5.478km、原路拓宽段长3.828km)、黎石支路1.613Km(拓宽段总长0.268km、新建段长1.345km)、4处弃渣场;项目组成为道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叉工程、排水工程、环境保护与绿化工程)、弃渣场工程;生活区租用民房,生产区(材料堆场、加工场地、临时堆表土)计划利用道路红线、渣场用地范围内布设,未设施工便道;不涉及拆迁安置及专项设施改建。工程总占地面积23.55hm²,其中永久性占地18.83hm²(全部为道路占地)、临时占地4.72hm²(全部为弃渣场用地);主体工程挖方总量46.94万m3(含表土剥离0.84万m3),回填总量26.43万m3(含表土回覆0.84万m3),无借方,弃方总量20.51万m3,弃方运至主体设计的4个弃渣场集中堆放。工程总投资为16992.37万元,其中土建投资为7251.3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级拨款及业主自筹,工程已于2021年3月开工、2022年6月竣工,总工期16个月。
(二)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土壤、植被、气象、水文等基本情况阐述较为清楚。
三、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一)同意主体工程选线水土保持评价。
(二)同意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工程占地及土石方平衡的水土保持评价。
(三)同意对弃渣场设置的水土保持评价。
(四)同意对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
四、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一)同意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二)同意项目建设共扰动地表面积为23.55hm2,破坏植被面积为14.89hm2。
(三)同意土壤流失预测单元、时段、侵蚀模数和测算结果。项目建设可能造成的土壤流失量为2421t,其中新增土壤流失量1932t。
(四)同意水土流失的危害性分析。
五、水土保持措施
(一)同意项目划分为道路工程防治区、弃渣场防治区2个水土流失防治区。
(二)同意由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保功能的措施和本方案新增的防治措施所组成的水土流失防治体系。
(三)同意各防治区防治措施布局、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典型设计。
1. 道路广场防治区
现阶段,须新增边坡的临时拦挡措施。遇到降雨,采用彩条布对挖填边坡、裸露地表及临时堆放的土石方进行覆盖。施工后期,及时实施截排水工程和景观绿化。
2. 弃渣场防治区
主体工程设计有排水沟、沉砂池、拦渣坝、复耕及乔灌草绿化等水土保持措施。现阶段,对现有的表土进行剥离,剥离的表土就地堆放在渣场内,采用填土编织袋拦挡和彩条布苫盖。遇降雨,采用彩条布对裸露堆渣进行覆盖。堆渣结束后,对渣场进行全面整地,对堆渣边坡进行绿化,对渣顶平台进行复耕。
(四)同意水土保持施工组织设计。
六、水土保持监测
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七、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一)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正确,费用及定额合理,编制深度满足要求。
(二)经审核,水土保持方案静态总投资891.68万元,其中主体已有水土保持投资694.15万元,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投资197.53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费73.57万元,监测措施费15.54万元,临时措施费37.42万元,独立费用28.72万元,基本预备费9.31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2.97万元(329679元)。
(三)效益分析方法正确,分析结果基本合理。
八、水土保持管理
同意方案中提出的组织管理、后续设计、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施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专家组组长:
2021年10月21日
附表
南川区黎香湖镇至石溪镇公路改建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投资审核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设计投资(万元) |
审核投资(万元) |
核增、减
(+、-) |
新增
投资 |
主体
已列 |
合计 |
新增
投资 |
主体
已列 |
合计 |
第一部分 |
工程措施费 |
73.57 |
650.04 |
723.61 |
73.57 |
650.04 |
723.61 |
0.00 |
1 |
道路工程防治区 |
27.42 |
409.53 |
436.95 |
27.42 |
409.53 |
436.95 |
0.00 |
2 |
弃渣场防治区 |
46.15 |
240.51 |
286.66 |
46.15 |
240.51 |
286.66 |
0.00 |
第二部分 |
植物措施费 |
0.00 |
44.11 |
44.11 |
0.00 |
44.11 |
44.11 |
0.00 |
1 |
道路工程防治区 |
0.00 |
19.51 |
19.51 |
0.00 |
19.51 |
19.51 |
0.00 |
2 |
弃渣场防治区 |
0.00 |
24.60 |
24.60 |
0.00 |
24.60 |
24.60 |
0.00 |
第三部分 |
监测措施费 |
15.54 |
|
15.54 |
15.54 |
|
15.54 |
0.00 |
第四部分 |
施工临时措施费 |
37.42 |
|
37.42 |
37.42 |
|
37.42 |
0.00 |
1 |
道路工程防治区 |
8.96 |
|
8.96 |
8.96 |
|
8.96 |
0.00 |
2 |
弃渣场防治区 |
28.45 |
|
28.45 |
28.45 |
|
28.45 |
0.00 |
第五部分 |
独立费用 |
28.72 |
|
28.72 |
28.72 |
|
28.72 |
0.00 |
I |
第一至五部分合计 |
155.25 |
694.15 |
849.40 |
155.25 |
694.15 |
849.40 |
0.00 |
II |
基本预备费 |
9.31 |
|
9.31 |
9.31 |
|
9.31 |
0.00 |
III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32.97 |
|
32.97 |
32.97 |
|
32.97 |
0.00 |
IV |
总投资 |
197.53 |
694.15 |
891.68 |
197.53 |
694.15 |
891.68 |
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