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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3840086824056/2023-0001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 公告公示
[ 发布机构 ] 南川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30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202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公示

2022全区总征收取水户共73户,2022年共征收水资源费5702897收费标准为一般取水水资源费(地表水)0.1/立方米,收费依据为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36号),地下水0.2/立方米,收费依据为“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6136号),水力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地表水)0.005/千瓦时,收费依据为“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我市发电取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价〔20155号)

2022年区水利局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110件次,总计7526380.73元,所有费用均缴纳至区税务局。收费标准:(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4(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分建设期、开采期征收。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前一种方式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其中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3元计征(不足1吨的按1)(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和采石及烧制砖、瓦、瓷(陶)、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收费依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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