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南川区德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华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A04T5J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大铺子居委5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塑料颗粒生产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10月9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2年10月9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2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华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王华平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重庆市南川区德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已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南川区德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2〕29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南川区德烈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