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南川区合平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MA60XE8R8R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古城村二社朝田扁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矸石、石料生产线上使用煤渣、煤矸石、石子和片石作为生产原料,但你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文件取得的《重庆市南川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南川)环准〔2021〕53号)要求你单位仅对南川区水溪煤业有限公司产生的煤渣、煤矸石进行综合利用。你单位擅自新增石子和片石作为生产原料,建设项目的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动,但未能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10月21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2年10月21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2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生产主管徐杰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徐杰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重庆市南川区合平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性质发生了重大变动,但未能提供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违法事实。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南川区合平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2〕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南川区合平建材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