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南川区选民建材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刘选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9MAACAEET55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龙岩河社区2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生产区域旁露天堆存有大量原材料(石料)和加工生产的产品(石子、石粉),未采取密闭、遮盖、围挡、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022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时,你单位仍未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2〕1016号)的要求,对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石料)和加工生产的产品(石子、石粉)采取密闭、遮盖、围挡、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10月14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2年10月14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2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李小伟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10月24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李小伟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南川区选民建材经营部对露天堆存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石料)和加工生产的产品(石子、石粉)采取密闭、遮盖、围挡、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证据4证明经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复查南川区选民建材经营部仍未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2〕1016号)的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南川区选民建材经营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2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2〕33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十条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八)环境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及第十四条第(二)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环境行政处罚数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重处罚应当高于平均值;”的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南川区选民建材经营部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