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安永红
身份证号:5003**********421X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津菲诺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矿山平场过程中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经查,你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要责任人:
1.2022年12月6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2年12月6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2年12月6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安永红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12月16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安永红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安永红作为该单位主要责任人未采取控尘降尘措施的违法事实。
证据4证明经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复查重庆津菲诺建材有限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2〕3018号)的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安永红。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2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3〕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安永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