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创增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承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0011906829894X9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黄淦村6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3年4月20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黄淦村河流有污水排放”。我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对养殖污水未做到完全收集处理,致使养殖污水流入外环境,影响附近水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20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3年4月20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3年4月21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承兴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5月10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张承兴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重庆市创增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对养殖污水未做到完全收集处理,致使养殖污水流入外环境,影响附近水体的违法事实。
证据4证明经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复查重庆市创增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3〕012号)的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创增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3〕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创增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