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程方贵
身份证号:5123**********6010
地址:重庆市南川区头渡镇玉台村1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2022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重庆津菲诺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矿山平场过程中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经查,你作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主要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8月3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22年8月3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2年8月3日对你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8月3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程方贵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程方贵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证据4证明经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复查程方贵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川环改〔2023〕028号)的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5证明违法主体是程方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3〕1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程方贵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