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华嵩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泽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5699194769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鸣玉镇文化居委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华嵩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水基钻井泥浆、钻井岩屑资源化处理项目于2022年10月18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2023年3月正式投产,但该公司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验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5月10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匡嵩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年5月13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匡嵩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5月10日对你单位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4.2024年5月10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匡嵩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
证据1-4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环保验收先行投产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4年5月10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匡嵩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4年5月10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匡嵩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5月10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匡嵩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5-7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华嵩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4〕3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24年7月26日向我局提出了书面听证申请,我局于8月20日召开了听证会。根据前述证据、听证会上的陈述、质证意见及你单位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本案处罚额度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处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所涉及的裁量因子,经计算,我局决定对重庆市华嵩建材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
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