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英豪
身份证号:4201**********2336
地址:武汉市新洲区徐古街曹兴寨村曹兴寨湾三组6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5标项目南川北站站前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四川省亿富航劳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南川北站高铁梁面凿毛施工,施工过程中有扬尘产生,四川省亿富航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英豪未采取密闭、洒水、喷淋等有效控尘降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6日对四川省亿富航劳务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年9月9日对四川省亿富航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英豪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9月6日对四川省亿富航劳务有限公司位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四川省亿富航劳务有限公司在对南川北站高铁梁面凿毛施工时,未采取密闭、洒水、喷淋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4年9月6日四川省亿富航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5.2024年9月6日四川省亿富航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2024年9月6日四川省亿富航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张英豪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9月6日四川省亿富航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4年9月6日四川省亿富航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协作合同。
证据4-8证明违法主体是四川省亿富航劳务有限公司,张英豪是该公司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4〕4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
场进行照相取证,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密闭、洒水、喷淋等有效控尘降尘措施,违法事实成立,你作为该公司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情况,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取1;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2)、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级-1;过失,裁量等级取-2),在法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我局决定对张英豪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仟贰佰壹拾捌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