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安美科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忠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48713908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园区路7号附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接重庆市南川区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南川审移〔2024〕18号),于2024年10月23日对重庆安美科化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重庆安美科化工有限公司在区审计局进行现场检查时,未能提供2023年11月至2024年7月生产运行期间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相关记录,该公司在区审计局进行检查后对缺失的记录进行了补充。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生产主管林应刚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3.2024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生产主管林应刚所作的
《调查询问笔录》;
4.2024年9月3日重庆市南川区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南川审移〔2024〕18号)相关审计证据材料;
证据1-4证明重庆安美科化工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环境违法事实。
5.2024年10月23日你单位生产主管林应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4年10月23日你单位生产主管林应刚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10月23日你单位生产主管林应刚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8.2024年10月23日你单位生产主管林应刚提供的排污许可回执;
证据5-8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安美科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4〕50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
场进行照相取证,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个性裁量因子(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选3;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选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情况,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2;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过失,裁量等级取-1),在法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我局拟对重庆安美科化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仟伍佰捌拾伍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