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小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352775133L
住所:重庆市永川区茶山竹海路9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位于南川区南城街道文化居委水井沟的JC16平台,在河边利用柴油抽水泵抽水时,发生柴油泄漏污染河道水体,未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13日对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JC16平台负责人谭华军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提供的地下水监测井及地震监测台站建设劳务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3.2024年11月13日对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JC1
6平台负责人谭华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务外包协议;
5.2024年11月13日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方位图;
6.2024年11月13日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1-6证明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未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7.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9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JC16平台负责人谭华军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9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4〕4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
场进行照相取证,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位于南川区南城街道文化居委水井沟的JC16平台,在河边利用柴油抽水泵抽水时,发生柴油泄漏污染河道水体,未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情况,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取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1)、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1;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过失,裁量等级取-1),在法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我局拟对重庆泛嘉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