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普利英(重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17T2J4R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水江组团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鱼泉河水江工业园区段有白色不明液体,经调查发现是普利英(重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三车间门口预埋的清洗水排放管破损,清洗废水渗漏至旁边的电缆管沟内,清洗废水由电缆管沟积水井内安装的自动排水系统,排放至该公司雨水沟内,最终经该公司大门外雨水口流入外环境。普利英(重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综合主管何彦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4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
3.2024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综合主管何彦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普利英(重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污染物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4年11月20日你单位综合主管何彦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4年11月20日你单位综合主管何彦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6.2024年11月20日你单位综合主管何彦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4年11月20日你单位综合主管何彦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4—7证明违法主体是普利英(重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5〕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25年1月26日申请听证,经我局研究决定,于2025年2月24日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在本次听证中,你单位对处罚依据及处罚适用条款无异议,表示在所涉案件中无主观恶意,并且会积极整改,积极配合相关调查。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
场进行照相取证,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三车间门口预埋的清洗水排放管破损,清洗废水渗漏至旁边的电缆管沟内,清洗废水由电缆管沟积水井内安装的自动排水系统,排放至该公司雨水沟内,最终经该公司大门外雨水口流入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存在。在听证过程中,充分保障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程序合法正当,经我局审慎研究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你单位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个性裁量因子(排污单元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等级选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选2),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情况,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取1;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2)、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1;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过失,裁量等级取-1),在法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我局拟对普利英(重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零叁佰柒拾伍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