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智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静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7E5KHB24
住所:重庆高新区含谷镇鑫源路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智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南川区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点(徐工挖机南川销售服务配件专营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专营店门前有油污痕迹,该油污痕迹一直延伸到路边的雨水井。经查,该情况系公司修理工在维修清洗挖机配件时,因操作不当,造成含油清洗废水泄漏,且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导致含油清洗废水流入雨水井。执法人员立即要求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后于2025年3月11日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该公司已对专营店门前和雨水井内的油污进行了清理,于2025年4月22日进行再次复查,未发现专营店门前和雨水井内有油污痕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3月7日对重庆智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负责人周前飞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3月7日对重庆智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的徐工挖机南川销售服务配件专营店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3.2025年3月7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证据1-3证明重庆智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操作不当造成含油清洗废水泄漏,且未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3月7日重庆智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5年3月7日重庆智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周前飞的委托书;
6.2025年3月7日重庆智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安全环保负责人周前飞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3月12日重庆智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处理含油废物电子联单;
8.2025年3月12日重庆智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2025年3月7日对重庆智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的徐工挖机南川销售服务配件专营店拍摄的现场照片;
10.2025年3月11日对重庆智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的徐工挖机南川销售服务配件专营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拍摄的现场照片;
11.2025年4月22日对重庆智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下属的徐工挖机南川销售服务配件专营店整改情况进行再次复查拍摄的现场照片。
证据4-11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智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5〕2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及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认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
场进行照相取证,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你单位专营店门前有油污痕迹,该油污痕迹一直延伸到路边的雨水井。经查,该情况系公司修理工在维修清洗挖机配件时,因操作不当,造成含油清洗废水泄漏,且未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导致含油清洗废水流入雨水井的环境违法行为存在。经我局审慎研究认定,本案违法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你单位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的规定:个性裁量因子(无),共性裁量因子(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情况,裁量等级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裁量等级取1;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取2),修正裁量因子(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取-1;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裁量等级0;过失,裁量等级取-1),在法定额度范围内予以裁量。我局拟对重庆智邦工程机械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玖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后请将银行缴款回单送至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换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逾期如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